[股东会]山东章鼓: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6-04-28 06:48:03 来 源:云浮新闻网 移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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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16]第0087号
致: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本所
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及《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发生或
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
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
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
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本次会议相关事
宜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
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现场
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2016年3月3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召
集。
根据刊登于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巨潮资讯网的《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2016年4月
2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于2016年4月26日(周二)下午14:30在
山东省章丘市明水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东首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
事长方润刚先生主持。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
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
凭证和授权委托书,并结合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12】名,代表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7.4356】%;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授权委托代表共【11】名,代表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7.4337】%;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1】名,代表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0019】%;通过现场和网络
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
东)共【10】人,代表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7261】%。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委托代理人均具有合法
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
本所律师等。
经核查,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
根据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
1、审议关于《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关于《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审议关于《公司201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5、审议关于《续聘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
审计机构》的议案;
6、审议关于《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7、审议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8、审议关于《确定公司董事、监事2016年年薪》的议案;
9、审议关于《关于公司2016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办理银行保函》的
议案;
10、审议关于《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11、审议关于《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支行办理信用证及保函授
信》的议案。
其中,第1项、第3-10项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2项议案经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11项议案经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相关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本次
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内容相符,无新提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议案合法、有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本次股东大会依据《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现场表决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公司按《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
经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均获审议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会议召集人及会议主持人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
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付 洋 经办律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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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山东章鼓: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16年04月26日 18:01:25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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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股会字[2016]第00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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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本所
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及《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发生或
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
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
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
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本次会议相关事
宜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
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现场
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2016年3月3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召
集。
根据刊登于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巨潮资讯网的《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2016年4月
2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于2016年4月26日(周二)下午14:30在
山东省章丘市明水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东首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
事长方润刚先生主持。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
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
凭证和授权委托书,并结合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12】名,代表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7.4356】%;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授权委托代表共【11】名,代表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7.4337】%;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1】名,代表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0019】%;通过现场和网络
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
东)共【10】人,代表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7261】%。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委托代理人均具有合法
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
本所律师等。
经核查,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
根据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
1、审议关于《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关于《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审议关于《公司201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5、审议关于《续聘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
审计机构》的议案;
6、审议关于《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7、审议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8、审议关于《确定公司董事、监事2016年年薪》的议案;
9、审议关于《关于公司2016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办理银行保函》的
议案;
10、审议关于《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11、审议关于《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支行办理信用证及保函授
信》的议案。
其中,第1项、第3-10项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2项议案经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11项议案经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相关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本次
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内容相符,无新提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议案合法、有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本次股东大会依据《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现场表决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公司按《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
经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均获审议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会议召集人及会议主持人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
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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