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晨光文具: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6-04-20 02:30:38 来 源:云浮新闻网 移动版
关于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上海晨光文具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尚世鸣律师和邓琳律师(以下简称“本所
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
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
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
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
完整、准确的。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2.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
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
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3.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
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1.根据公司分别于2016年3月22日和2016年3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公告的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和《上海晨光文具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
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
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各股东。
2.《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审
议议案、出席会议对象、股权登记日等内容,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此外,公司董事会已经公告了本次会议相关的
会议资料。
3.根据公司于2016年4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公告的《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简称“《临时提案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晨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提出临时提案《关于选
举程博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并书面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4.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6年4月18日13:30在上海市奉贤区金钱公路
3469 号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大楼多功能厅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临时提案公告》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制作会议记录,并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签署保存。
5.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陈湖文主持,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及相关验证文
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为361,386,00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8.56%(按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方式计算)。
其中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1人,代表股份53,386,00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61%
(按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方式计算)。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票平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142,900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5%(按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方式计算)。其中中小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25人,代表股份1,142,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5%(按四舍五入保
留两位小数方式计算)。
2.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3.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
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
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
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其中,对于需要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6:《关于2015
年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和预计2016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关联股东在表
决时进行了回避;对于需要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4:《2015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议案6:《关于2015年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和预计2016年日常关联交
易的议案》、议案8:《关于公司董事2016年薪酬标准的议案》、议案10:《关于使用
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低风险投资理财的议案》、议案11:《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
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和议案13:《关于选举程博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的议案》),公司根据要求对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按
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现场会议中的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除前述通过现场会议表决以外,公司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
易所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数据。
2.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经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情况如下:
序
号
议案内容
表决结果
同意票
占有效
表决股份(%)
反对票
弃权票
1.
《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
告》
全体股东:
362,528,806票
全体股东:
99.99%
全体股东:0票
全体股东:
100票
2.
《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
告》
全体股东:
362,528,806票
全体股东:
99.99%
全体股东:0票
全体股东:
100票
3.
《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全体股东:
362,528,806票
全体股东:
99.99%
全体股东:0票
全体股东:
100票
4.
《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全体股东:
362,528,806票;
其中,中小股东:
54,528,806票
全体股东:
99.99%;其中,
中小股东:
99.99%
全体股东:0票;
其中,中小股东:
0票
全体股东:100
票;其中,中小
股东:100票
5.
《201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全体股东:
362,528,806票
全体股东:
99.99%
全体股东:0票
全体股东:
100票
6.
《关于2015年日常关联交
易执行情况和预计2016年
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
联股东回避表决)
全体股东:
14,528,806票;
其中,中小股东:
14,528,806票
全体股东:
99.99%;其中,
中小股东:
99.99%
全体股东:0票;
其中,中小股东:
0票
全体股东:100
票;其中,中小
股东:100票
序
号
议案内容
表决结果
同意票
占有效
表决股份(%)
反对票
弃权票
7.
《201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全体股东:
362,528,806票
全体股东:
99.99%
全体股东:0票
全体股东:
100票
8.
《关于公司董事2016年薪
酬标准的议案》
全体股东:
362,528,806票;
其中,中小股东:
54,528,806票
全体股东:
99.99%;其中,
中小股东:
99.99%
全体股东:0票;
其中,中小股东:
0票
全体股东:100
票;其中,中小
股东:100票
9.
《关于聘任公司2016年财
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
审计机构的议案》
全体股东:
362,528,806票
全体股东:
99.99%
全体股东:0票
全体股东:
100票
10.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
金进行低风险投资理财的议
案》
全体股东:
362,528,706票;
其中,中小股东:
54,528,806票
全体股东:
99.99%;其中,
中小股东:
99.99%
全体股东:100
票;其中,中小
股东:100票
全体股东:100
票;其中,中小
股东:100票
11.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
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全体股东:
362,528,706票;
其中,中小股东:
54,528,806票
全体股东:
99.99%;其中,
中小股东:
99.99%
全体股东:100
票;其中,中小
股东:100票
全体股东:100
票;其中,中小
股东:100票
12.
《关于修改并办
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全体股东:
362,528,806票;
其中,中小股东:
54,528,806票
全体股东:
99.99%;其中,
中小股东:
99.99%
全体股东:0票;
其中,中小股东:
0票
全体股东:100
票;其中,中小
股东:100票
13.
《关于选举程博先生为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
案》
全体股东:
362,528,806票;
其中,中小股东:
54,528,806票
全体股东:
99.99%;其中,
中小股东:
99.99%
全体股东:0票;
其中,中小股东:
0票
全体股东:100
票;其中,中小
股东:100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此页无正文,系《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负 责 人:邵春阳
经办律师:尚世鸣
经办律师:邓 琳
二O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转载请注明出处:
http://www.0766xw.com/view-11366-1.html
nrrg001@163.com
[股东会]晨光文具: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16年04月19日 11:13:18 中财网
关于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上海晨光文具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尚世鸣律师和邓琳律师(以下简称“本所
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
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
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
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
完整、准确的。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2.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
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
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3.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
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1.根据公司分别于2016年3月22日和2016年3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公告的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和《上海晨光文具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
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
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各股东。
2.《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审
议议案、出席会议对象、股权登记日等内容,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此外,公司董事会已经公告了本次会议相关的
会议资料。
3.根据公司于2016年4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公告的《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简称“《临时提案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晨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提出临时提案《关于选
举程博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并书面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4.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6年4月18日13:30在上海市奉贤区金钱公路
3469 号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大楼多功能厅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临时提案公告》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制作会议记录,并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签署保存。
5.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陈湖文主持,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及相关验证文
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为361,386,00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8.56%(按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方式计算)。
其中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1人,代表股份53,386,00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61%
(按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方式计算)。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票平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142,900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5%(按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方式计算)。其中中小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25人,代表股份1,142,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5%(按四舍五入保
留两位小数方式计算)。
2.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3.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
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
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
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其中,对于需要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6:《关于2015
年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和预计2016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关联股东在表
决时进行了回避;对于需要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4:《2015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议案6:《关于2015年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和预计2016年日常关联交
易的议案》、议案8:《关于公司董事2016年薪酬标准的议案》、议案10:《关于使用
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低风险投资理财的议案》、议案11:《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
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和议案13:《关于选举程博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的议案》),公司根据要求对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按
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现场会议中的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除前述通过现场会议表决以外,公司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
易所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数据。
2.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经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情况如下:
序
号
议案内容
表决结果
同意票
占有效
表决股份(%)
反对票
弃权票
1.
《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
告》
全体股东:
362,528,806票
全体股东:
99.99%
全体股东:0票
全体股东:
100票
2.
《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
告》
全体股东:
362,528,806票
全体股东:
99.99%
全体股东:0票
全体股东:
100票
3.
《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全体股东:
362,528,806票
全体股东:
99.99%
全体股东:0票
全体股东:
100票
4.
《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全体股东:
362,528,806票;
其中,中小股东:
54,528,806票
全体股东:
99.99%;其中,
中小股东:
99.99%
全体股东:0票;
其中,中小股东:
0票
全体股东:100
票;其中,中小
股东:100票
5.
《201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全体股东:
362,528,806票
全体股东:
99.99%
全体股东:0票
全体股东:
100票
6.
《关于2015年日常关联交
易执行情况和预计2016年
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
联股东回避表决)
全体股东:
14,528,806票;
其中,中小股东:
14,528,806票
全体股东:
99.99%;其中,
中小股东:
99.99%
全体股东:0票;
其中,中小股东:
0票
全体股东:100
票;其中,中小
股东:100票
序
号
议案内容
表决结果
同意票
占有效
表决股份(%)
反对票
弃权票
7.
《201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全体股东:
362,528,806票
全体股东:
99.99%
全体股东:0票
全体股东:
100票
8.
《关于公司董事2016年薪
酬标准的议案》
全体股东:
362,528,806票;
其中,中小股东:
54,528,806票
全体股东:
99.99%;其中,
中小股东:
99.99%
全体股东:0票;
其中,中小股东:
0票
全体股东:100
票;其中,中小
股东:100票
9.
《关于聘任公司2016年财
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
审计机构的议案》
全体股东:
362,528,806票
全体股东:
99.99%
全体股东:0票
全体股东:
100票
10.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
金进行低风险投资理财的议
案》
全体股东:
362,528,706票;
其中,中小股东:
54,528,806票
全体股东:
99.99%;其中,
中小股东:
99.99%
全体股东:100
票;其中,中小
股东:100票
全体股东:100
票;其中,中小
股东:100票
11.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
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全体股东:
362,528,706票;
其中,中小股东:
54,528,806票
全体股东:
99.99%;其中,
中小股东:
99.99%
全体股东:100
票;其中,中小
股东:100票
全体股东:100
票;其中,中小
股东:100票
12.
《关于修改并办
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全体股东:
362,528,806票;
其中,中小股东:
54,528,806票
全体股东:
99.99%;其中,
中小股东:
99.99%
全体股东:0票;
其中,中小股东:
0票
全体股东:100
票;其中,中小
股东:100票
13.
《关于选举程博先生为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
案》
全体股东:
362,528,806票;
其中,中小股东:
54,528,806票
全体股东:
99.99%;其中,
中小股东:
99.99%
全体股东:0票;
其中,中小股东:
0票
全体股东:100
票;其中,中小
股东:100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此页无正文,系《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负 责 人:邵春阳
经办律师:尚世鸣
经办律师:邓 琳
二O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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