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民:“一国两制”下国家统一观念的新变化(3)
改革开放以后,为了解决历史遗留的台湾和香港问题,中国提出了“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新思想。 根据这一方针,中国与英国成功解决了香港问题。香港回归十年的历史验证了这个构想是可行的。“一国两制”的提出和成功实践,标志着中国人关于国家统一的观念发生了重大变化。本文探讨的就是“一国两制”如何改变了中国人关于国家统一的观念。
传统的统一观:
只有“一制”,才为统一
关于国家是否实现了统一,中国自古不仅要看国家的统治权能否达到那个地方,而且还要看那个地方实行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制度是否与全国统一,也就是说,只有全国实现了“一制”,事事都一样,才算实现了国家统一。这就是中国传统的国家统一概念。
这种统一观自秦始皇实现统一后开始逐渐形成。公元前221年秦王赢政用武力统一了东方六国,实现了“六王毕,四海一”,建立起中央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秦建立大一统的国家对中国社会以后二千多年的政治发展产生了根本影响,对中华民族政治遗传基因乃至民族性格的形成发挥了决定性作用。
中华民族从此以后,无论国家发生什么变化,不管是王朝更迭还是外族入侵,可能天下三分,也可能地方割据,各霸一方,但最终国家都要走向统一。追求国家统一始终是中华民族重要的核心价值,统一始终是人心所向,大势所趋。这早已内化为中华民族的政治习性,深入每一个中国人的骨髓,构成民族的政治基因。
与此同时,在全国实行的制度和体制方面,追求整齐划一。每一个王朝统一全国后,都建立起全国一体的集权体制,不允许地方有什么自治乃至灵活性。
秦统一东方六国后,不仅把其它六国原有的政治、经济、军事制度统统废除,一律采取秦的制度和体制,而且还在以下方面实现了统一。
法律:“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 全国实行同样的法律和司法制度。
度量衡:“衡同器”。全国统一以秦国的度量衡为标准。度制方面以寸、尺、丈、引为单位,以十为进位制度;量制方面以龠、合、升、斗、桶(斛)为单位,采十进制;衡制方面以铢、两、斤、钧、石为单位,进位是二十四铢为一两,一十六两为一斤,三十斤为一钧,四钧为一石。
货币:币同一。废除各国原用货币,采用半两圆钱为通行全国的法定货币(秦权钱)。
交通:车同辙。统一全国车辆的轮距为6尺,这据说是世界上最早的车辆标准化法规。
文字:书同文。废除各国原有的各种异体文字,以简化秦文“小篆”作为标准字体,用于公文法令,通行全国。
思想:思一统。实行焚书坑儒,统一全民意识形态。
这种统一观的基本主张是,只有实现了政治、经济、法律、军事、文化、社会乃至思想等方方面面的统一,国家才是统一的。否则,统一大业还不算完成。
我们把中国人这种传统的政治统一观翻译成现代语言,那就是“一个国家,一种制度”,即实行“一国一制”,建立全国高度集中统一的单一制国家。换句话说,只有“一制”了,才算实现了“一国”,即“一制一国”,存在“两制”就不构成“一国”,就不视为完成了统一大业。
在实现国家统一的方法上,中国古代追求使用武力,很少甚至没有通过和平谈判实现国家统一的例子。在中国传统政治文化里边,缺乏通过建设性谈判妥协以获得双方进步的“双赢”精神。这种统一方式付出的代价很大,往往要经过长时间的内战,统一后国家长期元气大伤。
总而言之,秦以后中国政治文化的这种精神可以概括归结为两句话,即“武力统一、一国一制”,这八个字总结了中国二千余年封建国家结构的发展史及其基本精神。
“一国两制”下的新统一观
通过“一国两制”的方式实现国家统一,最少从三个方面改变了上述中国人关于国家统一的观念。
第一,以前的观念是,只有事事实现了统一,国家才算实现了统一。只有“一制”,才是“一国”。根据“一国两制”的新思维,我们不再追求所有事情上都统一,允许很多方面不一样,一些特殊地方实行不同的制度也可以视为实现了国家统一。
国家是否统一,不再看每一个地方实行的制度和体制是否完全相同,而只看是否满足了几个关键条件,达到了特定标准。也就是说,香港回归的经验把中国人关于国家统一的标准降到了最低。
第二,以前为了一统江山,往往要经过长时间的战争,让人民和国家付出巨大的代价和成本。香港回归的经验告诉我们,我们可以以最低的成本和代价,乃至零代价、低成本实现国家统一。
我们一定要实现国家统一,同时要保证不让任何一方因统一而遭受伤害或者损失,一方面让香港得以继续维持繁荣稳定,不能以牺牲香港的繁荣稳定为代价,另一方面国家的正常发展、人民的生活不受影响,在不知不觉中实现统一,统一不能以牺牲国家的和平发展、人民安居乐业为代价。这样就把实现国家统一的成本和代价降到了最低。当然换一个角度来看,我们对统一的要求提高了。
第三,以前实现国家统一是单一的政治使命,现在则要求不仅不改变现状,不让人民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不让国家为统一付出过大代价,而且还要求统一必须让各方获益,让两地人民能够从国家统一当中获得实实在在的好处,追求各方利益的最大化。
按照“和平统一,一国两制”实现香港顺利回归,从这三个方面改变了中国人的统一观。这可以简单概括为两个“最低”,一个“最大”。现在国家对实现统一的要求有降低的部分,也有提高的部分。
降低的部分就是统一的标准降低了,不再事事要求统一了;提高的部分是,既要实现统一,又要维持繁荣稳定,不仅不让任何人受伤害,反而还要让各方从中获益。
下面对这三个方面加以展开论述。
(一)最大限度降低了国家统一的标准
根据“一国两制”的统一观,“一制”固然是“一国”,如果实行不了“一制”,而是存在“两制”乃至“多制”,也可以视为统一,实现了“一国”。即便一些地方实行的制度不一样,全国在有些方面不是一盘棋,可能是两盘乃至三盘棋,但只要满足了几个主要条件,同样可以视为实现了统一。
香港实施“一国两制”的经验证明,国家是否统一,关键不是看各地实行的具体制度是什么,而是看主权上是否统一,是否满足了统一的最基本要求。只要满足了这些最基本要求,允许不同的地方保持自己原有的制度,不再事事追求全国统一,这样就把统一的标准尽可能降到了最低。
A.根据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在以下九个方面中国不再追求全国统一,允许香港与内地不一样:
1.社会制度、生活方式可以不统一。国家是否统一,不再看是否实行统一的社会制度。即便实行不同的社会制度,同样可以是政治上统一的国家。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后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保持香港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
2.法律和司法制度可以不统一。“一国两制”在具体的法律和司法体制上表现为“一个国家,两种法律制度”,“一个国家,两个司法管辖区”。法律和司法是否统一不再视为国家统一的必要条件。
香港统一后,可以拥有不同于全国其它地方的独立的法律制度。香港享有立法权,自己制定本地的法律,本地的法律可以与全国的不同。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及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习惯法)除与《基本法》相抵触或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香港有独立的司法制度。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后,除因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享有终审权而产生的变化外,原在香港实行的司法体制予以保留。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除继续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外,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这样就形成了一个国家有两个乃至多个终审法院的独特现象。
过去我们把法律统一视为国家统一的重要标志,现在,我们允许香港在回归后成为独立的法律和司法区域,说明一个统一的国家可以有两套甚至多套独立的法律和司法制度。这种情况在其它联邦制或者单一制国家也存在,例如在英国,苏格兰和英格兰就实行不同的法律制度。
在美国,各州具体的法律制度也不尽相同。但是这些都不妨碍英国和美国政治上的统一。但是,即便在英国和美国,在国家宪法层面全国仍然只有一个司法管辖区,即只有一个司法终审机构,在英国是上议院上诉委员会, 在美国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因此,一个国家,允许存在两个相互独立的司法管辖区,全国没有一个统一的终审法院,这是中国“一国两制”思想的独创。
3、在行政管理上不再追求全国统一。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独立制定并且执行有关政策,管理各项行政事务,例如独立的出入境管制(包括护照)、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等。独立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独立拟定并提出法案、议案、附属法规。
4、不再追求经济上的全国一体,在国际和国内经济体系中,允许香港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自己过自己的日子,不吃国家的大锅饭。在经济事务方面,中央没有香港的户头,国家的有关经济统计数字也不包括香港。
具体而言:
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原在香港实行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和贸易制度。
所有制上不要求统一,香港继续实行财产私有制。
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原在香港实行的货币金融制度予以保留。允许香港继续使用自己的货币。
香港特别行政区为单独的关税地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原在香港实行的航运经营和管理体制。
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国际和区域航空中心的地位。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保留原有的专业制度的基础上,自行制定有关评审各种专业的执业资格的办法。
独立的交通管理制度,车可以不同辙。
香港可以采用不同的度量衡标准。
5、独立的文化教育和思想,也就是说意识形态可以不统一。
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原在香港实行的教育制度。
各类院校均可保留其自主性并享有学术自由。宗教组织所办的学校可继续提供宗教教育。
书可以不同文。中文和英文都是正式语文, 香港继续使用中文繁体字。
6、独立的人权保障标准和机制。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保持香港原有的权利和自由,包括人身、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组织和参加工会、通信、旅行、迁徙、罢工、游行、选择职业、学术研究和信仰自由、住宅不受侵犯、婚姻自由以及自愿生育的权利。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规定继续有效。港人除了治港之外,港人还有权参与治国。
7、允许香港有自己的旗帜。香港特别行政区除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外,还可使用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和区徽。
8、不同的国家安全标准。内地有关国家安全的立法和标准不适用于香港。香港特别行政区被授权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9、在国际上相对独立的地位。香港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参加有关国际组织和国际贸易协议,包括优惠贸易安排。在有关国际组织中,香港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发表意见,并可采取与中国政府不同的立场。
上述很多安排都是“一国两制”的独创,是中国共产党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的结果。
B.新的国家统一标准
关于国家是否统一的新标准是什么呢?根据“一国两制”和基本法,香港只需要在以下五个方面与国家保持一致,就视为实现了与国家的统一。
1、统一防务,香港不能有独立的军队,国家有权派遣军队到香港特区实施防卫。
2、统一外交,中央统一处理涉港外交事务。 外交上全国必须步调一致,这是任何一个主权国家所必然要求的。
3、名称和旗帜统一:香港政府名称之前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香港政府大楼要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香港在国际上的身份改为“中国香港”。
4、国籍上的统一:香港不能有独立的国籍,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的政治法律身份改为“中国公民”, 尽管他们可以持有不同的中国护照。
5、宪法上的统一:宪法是国家主权的法律表现形式,全国在某种程度上、以某种形式拥有同一部宪法档,是国家统一的重要法律象征和保障,一个统一的国家一定要有一部统一的宪法。即便在联邦制国家例如美国,各州可以有自己的州宪法,但是在各州之上还是要有统一的美国联邦宪法,而这个统一的全国宪法对每一个州都是适用的,与各州的州宪法同时发生效力,而且州宪法不得违反联邦统一的宪法。一个国家的宪法对一个地方生效,就意味着这个地方已经实现了与国家的统一。
香港回归后,中国宪法尽管并非每一个条款都适用于香港,但是从整体上讲中国宪法毫无疑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是有法律效力的,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同时在香港生效。
宪法上的统一还意味着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有权为香港制定、修改并解释宪制性法律,即基本法。 尽管香港特区有立法权,但是香港无权制定基本法这样的宪制性法律。制定宪制性法律的权力是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如果一个地方能够独立为自己制定宪制性法律,就说明这个地方是拥有独立主权的国家。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地方执意独立行使制宪权,为自己制定宪法,那就意味着这个地方宣布独立。
如果一个地方不能为自己制定宪制性法律,就说明这个地方在法理和法律上不是一个独立国家。尽管联邦制下,各州、各邦可以制定自己的州或者邦“宪法”,但是这些“宪法”是不具有独立主权的;而且各州、各邦的制宪还有一个重要的政治和法律大前提,即在承认同属“一个国家”、尊重联邦中央政治主权的前提下,才得以制定自己的“小宪法”。
宪法上的统一还意味着,尽管一个地方可以拥有很大的自治权,包括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但是全国还是应该有统一的主权机关:包括全国统一的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有权为特区制定少量涉及国家主权的法律)、全国统一的国家元首机关和全国统一的最高行政机关。
全国统一的最高主权机关有权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有权决定特区的重大政治问题(例如政制发展问题)。特区可以是独立的经济实体甚至是独立的法律和司法实体,也可以是独立的文化教育实体,但是特区不是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我们不再追求经济、法律、文化教育和意识形态等方面的统一,但是在政治问题上中央应该有最终决定权。
政治上的统一主要表现在授权与被授权关系上。 1997年香港回归,尽管根据“一国两制”香港在很多方面可以与内地不统一,虽然内地各省不享有香港享有的高度自治权,但是香港从此与内地各省一样,香港享有的所有权力来自中央的授权,香港的基本规范(basic norm)、 一切行为的合法性均来自于中国中央。与内地不同之处在于中央授予权力的大小和多少不同,两地的社会制度不同。中央与地方的这种授权与被授权关系全国统一了。
总之,根据“一国两制”的新理念,上述九个方面的不统一和五个方面的统一,显示了“一国两制”的真谛,即“求大同,存大异”。“大同”就是国家的独立和主权不容分割,这是我们最大的公约数。“大异”就是允许在具体制度、体制上不一样。
以前这种“大异”可能是妨碍国家统一的因素,现在我们从宽界定国家统一的概念,这九个方面的不统一不影响国家政治上和主权上的统一,我们只在最重要、最基本的方面求得统一,其它方面则不再视为必须统一的因素,这样就把国家统一的标准降到了最低。
换句话说,双方可以保持在许多问题上的不同认识,但是我们可以把分歧放在一边,共同谋取关于国家和社会发展其它方面的共识,构建一个具有广泛包容性的“统而不同”的政治大框架、大格局。香港回归十年的实践生动说明了这一点。
(二)最大限度降低了实现国家统一的成本和代价
通过“一国一制”的方式实现国家统一,往往让人民和国家付出沉重的代价和昂贵的成本,通常要通过长年的战争和混乱,很多人付出生命,大量的财富付之战火,这样才能实现国家统一。这样统一往往要等几百年乃至上千年后人们才会感觉到统一的可贵,当时的人们却要付出巨大的代价,统一对于他们是一个十分艰难的过程,国家在这个过程中也元气大伤。
固然,追求统一是中华民族的核心价值,国家一定要统一。但是能否尽可能降低统一的成本和代价呢?甚至把统一的代价降为零,不让人民遭受损失,实现“无痛”统一呢?进而让统一带给人民和国家以和平繁荣,带给人民以更多的实惠、好处,统一是国家提升、社会发展的新契机呢?
即统一不是减法,相反统一应该是加法,各方都不遭受任何损失,各方的利益都非但没有减少,反而都有增加,是一种双赢乃至多赢的安排。统一不仅几百年、上千年后的人们说好,而且当时的人们也说好,因为统一没有给他们带来任何痛苦和损失。
可见,“一国两制”是有条件地维持两个地方的制度现状,在不破坏目前实际现状的情况下实现国家统一,我不吃掉你,你也不要吃掉我,因此通过“一国两制”实现国家统一是零代价、低成本的解决方法。
诚如邓小平本人指出的:“世界上有许多争端,总要找个解决问题的出路。我多年来一直在想,找个什么办法,不用战争手段而用和平方式,来解决这种问题。……如果不要战争,只能采取我上面讲的这类的方式。这样能向人民交代,局势可以稳定,并且是长期稳定,也不伤害哪一方。”他还说:“有好多问题不能用老办法去解决,能否找个新办法?新问题就得用新办法。……要把世界局势稳定下来,总要想些主意。”他要求“好好了解和研究一下我们对台湾、香港问题提出的解决方式。总要从死胡同里找个出路。”
“一国两制”就是这样一种实现国家统一的方法,尽可能降低了实现统一的成本,保证各方都没有什么损失,实现了统一成本和代价的最低化。
(三)各方都能够从统一中获益,追求各方利益的最大化
“一国两制”不仅能够保证任何一方都不受伤害,谁也不遭受任何损失,相反还能给各方带来益处和实惠。经常有港澳台的人士说,从不惜一切代价实现国家统一到零代价、低成本、任何一方都不遭受损失实现统一,这固然是一个进步,值得称赞。
但是,允许我们不变的,都是实现统一前已经有的现状,“一国两制”只不过不让我们遭受什么损失,保留我们既有的财富,但是“一国两制”能给我们带来什么好处呢?这种新的统一方式中能否给我们带来什么具体实惠呢?答案是肯定的。
“一国两制”不仅保护现状,保护统一前各自已经创造的财富不因统一遭受损失,而且还能够带来更多的实惠,让大家都从统一中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
1、统一后,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居民既是香港的主人,也成为政治上和法律上的中国公民,与全国人民一道也是国家的主人,国家既是内地人的国家,也是香港人的国家,港人与全国人民一起共同享有中国的主权和荣耀。
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这说明,尽管统一后,“国人”不可以参与治港,香港由港人治理,但是港人却有权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这极大扩大了港人的权利空间,统一带给香港同胞的是更多的权利和自由,带来更多新的发展机会和更为广大的发展空间。回归前香港无非是英国一个普通的海外占领地,回归后香港成为国家直辖的特别行政区,港人在许多方面享有超国民待遇。
2、统一后,香港同胞正式开始与祖国同舟共济,同甘共苦。
正是基于统一的事实,中央才会在金融危机、禽流感和SARS肆虐的时候,不惜一切代价伸出援手,与香港同胞一起经历了艰难的日子,度过了难关;正是基于统一的事实,才会有“自由行”,中央政府和特区政府才得以签署CEPA,让香港的个人和企业在内地享有更多的优惠;正是基于统一的事实,国家才会开放各种专业资格考试给香港同胞; 正是基于统一的事实,国家驻外使领馆才会给不论持何国护照的香港同胞提供周到及时的领事保护;正是基于统一的事实,奥运会马术比赛才得以移师香港举行,让港人一起亲身感受奥运的精彩与魅力。
回归以后,香港国际大都会的色彩更加艳丽。国家“十一五”规划首次把香港考虑进去,让香港同胞同样从国家发展中获得更大的好处,这更是只有实现了统一才能有的安排。
目前,香港仍然是亚太主要的国际金融、贸易、航运、旅游和信息中心,是世界第十一大贸易体、第十二大银行中心、第六大外汇交易市场以及亚洲第二大股票市场,拥有全球最繁忙的货柜港,也是世界主要的黄金交易中心。根据伦敦市政府最近发表的“全球金融中心指数”报告,香港已逐步成为亚洲地区最主要的国际金融中心,综合实力全球第三,紧随纽约与伦敦之后。
2006年香港新股集资额超越纽约及东京,全球排名第二,仅次于伦敦,港股市值在全球排名跻身第七。恒生指数由1997年的15000点上升到现在的22000左右,创历史最高。
到2007年4月底香港官方外汇储备资产达1368亿美元,全球排行第8位。香港失业率降到五年来最低,根据世界各国各地区2006年GDP总量的排名,香港GDP总量达1871.12亿美元,世界排名第34;人均26961美元,世界排名第15,无论总量或者人均都超过很多国家。
美国传统基金会日前公布2007年“经济自由度指数”报告,香港连续第13年被评为全球最自由经济体系。根据瑞士洛桑管理学院(IMD)刚公布的世界竞争力报告,香港位居第三,仅次于美国和新加坡,在大中华经济圈中仍然是带头羊,亚洲四小龙的风采依然光彩耀人。
3、统一后,香港的国际活动空间不断扩大,国际地位显著提升。十年来,香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参加了超过190个不以国家为单位的国际组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成员,或中央人民政府和有关组织所允许的身份参加了超过20个以国家为单位的组织,包括世界卫生组织及国际劳工组织;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单独地与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组织签署了超过160份双边协议。
在中央的授权及协助下,香港签订了超过90份在司法互助、民航运输、互免签证等方面的双边协议。香港成功主办了世界贸易组织第六次部长级会议和世界电信展(首次在日内瓦以外的地方举行)。
香港特区前卫生署署长陈冯富珍女士在国家的大力支持下,当选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香港特区护照已有134个国家和地区给予免签证入境或享有落地签证的待遇。共有117个国家和国际组织在香港设有领馆或官方机构。这一切都说明,回归后香港的国际空间和地位非但没有减少和降低,反而有很大的扩大和提升。
4、由于实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中央政府不派官员到特区行政、立法和司法任何部门任职,使得香港人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民主权利,民主政治不断往前推进。香港的人权和自由也得到了大大加强和提升。
所有这些成就的取得没有国家的支持是难以想象的。统一没有带给香港负面的东西,统一只有好处。我们要认真研究、充分利用统一带来的契机,让统一带给香港同胞更多实实在在的好处。
香港从统一当中获得实惠,国家同样从统一当中获得好处。完成统一大业本身就是国家一个重要战略目标,事关中华复兴大业的成败。香港回归把完成祖国统一的伟大事业大大往前推进一步,而且香港回归不费一兵一卒,国家不伤一点元气,国家当然获益。在过去近30年里,香港累计给内地投资达2700多亿美元,比内地吸收来自其它所有国家和地区的投资总额还要多,这些投资对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成功具有重大意义。
此外,“一国两制”还带给国家其它的实惠。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是近代人类创造的两种主要的社会制度。资本主义给人类带来了高度的物质文明和法治文明,带来了社会的巨大进步,我们应该予以承认。
当然我们也必须认识到资本主义给人类带来的各种问题。社会主义正是建立在对资本主义制度批判的基础之上,它试图避免资本主义的各种问题,它的产生也是人类的必然,具有很大的优越性。其它国家或者只有资本主义,或者只有社会主义,而我们两种制度都有。
这样我们可以就近相互学习,学习对方好的做法,把两种制度的优势结合起来,并摈弃两种制度不好的因素,从而不断完善自己。尤其对祖国内地,香港高效廉洁的管理、健全的法治、成功的市场经济对于内地的改革具有很大的影响,事实上,内地从香港学习到不少好的经验。
相对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尤其前苏联,中国的改革开放能够成功,香港的贡献是很大的。可见,,实行“和平统一,一国两制”不仅香港受益,国家也从中受益。
可见,通过“一国两制”实现统一不仅没有让我们付出什么代价,任何一方都不受任何伤害,反而还都有所获,都从统一中得到很大的好处和便利。香港因为有一个强大的祖国而受益,这是新加坡所没有的。祖国因为有一个香港而对资本主义不陌生,这是俄罗斯所没有的。
新统一观的形成
是解放思想的成果
1949年后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统一的基本政策最初也是“武力统一,一国一制”, 也就是说用武力彻底消灭中国境内的资本主义,用社会主义统一全中国。过去国家不能很快统一,主要是观念上的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解放思想和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恢复,中国认识到尽管社会主义制度比资本主义制度优越,但是社会主义最终代替资本主义、无产阶级最终战胜资产阶级,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不仅在国际上,而且在国内都是如此。
在可以预见得到的未来,中国内地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既无意消灭自己国内港澳台的资本主义,也无意消灭其它国家的资本主义,无意向其它国家输出革命。
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中国的社会主义既要与内部港澳台的资本主义共处,也要与国际范围内的资本主义共存。这两种制度在国内和国际都应该和平共处,共同发展,平等竞争,而不是因为统一就人为地拿一种制度取代另一种制度,让一种制度遭受重大损失。
我们不再由僵化的观念来决定国家统一,而是把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分歧放在一边,在互相尊重对方的前提下来谋求国家的统一。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的不同,不应该成为国家不统一的理由,更不应该成为不团结、甚至搞分裂的借口。
双方应摈弃政治成见,求同存异,尊重对方对自己生活方式的选择,不代替别人选择人家的生活方式和意识形态,共同谋取关于国家和社会发展其它方面的共识,构建一个具有广泛包容性的“统而不同”的政治大框架、大格局。“一国两制”的核心和精髓就是和平、和谐、相互尊重。
这是中国共产党世界观的重大转变。这种新的世界观更加强调对客观存在的东西的承认。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都是人类近代先进文明的产物,是前人独立思考、科学探索的成果。二者既然谁也无法改变谁,谁也不能取代谁,那就要老老实实相互承认,与自己的“敌人”和平共处,让时间和实践来做最后的决定。存在决定意识,而非意识决定存在。意识不能改变存在,意识更无法改变历史。我们只能尊重客观存在,在此基础上寻求一种双赢的制度安排。
把“一国两制”推而广之,运用于解决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可以概括为“一个世界,两种制度”乃至“一个世界,多种制度”。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的不同,不应该成为国家与国家之间不和平的理由,不应该成为战争的借口。只有如此,让各种制度和意识形态和平存在,平等竞争,让时间和后人来做选择,人类才有和平。
当然,“一国两制”以“和平统一”为前提。因为如果国家统一不是通过和平谈判实现的,而是通过战争实现的,也就很难允许那些特别的不同制度的存在,只能是“一国一制”,而不可能是“一国两制”。所以,“和平统一”是“一国两制”的应有之意,是实施“一国两制”的前提。
“一国两制”体现了可贵的政治宽容精神。改革开放以来,这种政治宽实精神在中国得到逐渐发展。
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经济上在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前提下,允许多种经济成份并存,鼓励发展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其次就是在国家统一问题上,在国家主体实行社会主义的前提下,为了实现国家的和平统一,允许香港、澳门、台湾在与中国大陆实现统一后,保留其各自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并建立特别行政区,中央政府赋予其高度自治权。
这就从根本上放弃了传统的一个国家只能实行单一社会制度的政治观念。“一国两制”是对中国传统国家统一观念的巨大突破,用邓小平的话来说,这“是个新语言,是前人未曾说过的”。
可见,这种新统一观是解放思想、进行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的重要成果,体现了一种新的世界观,形成了新的方法论。
新统一观未来的发展
如果说运用“一国两制”解决香港问题是“求大同,存大异”的话,那么运用“一国两制”解决台湾问题,那就是“求更大的同,存更大的异”。所谓“求更大的同”就是说只要两岸实现和平统一,关于国家统一的标准可以更加宽松。所谓“存更大的异”就是说台湾在更多的问题上可以采取不同的制度和政策,在更多方面可以与大陆不一致。
提出“一国两制”的初衷是为了解决台湾与中国大陆统一问题的,一开始并非为了解决港澳问题。即便如此,“一国两制”能够被成功地运用来解决香港和澳门问题,足见它不是为了一时一事,而是长久之计,具有普适性。如果我们把“一国两制”视为一种新的世界观和新的政治哲学,而不是狭隘地来看待“一国两制”的话,毫无疑问,“一国两制”同样适用于台湾问题的解决。
对于台湾问题,最起码要适用“一国两制”,“一国两制”是起点,是基础,但可以不是全部。对于将来两岸统一,我们只能采取“一国两制”。不实行“一国两制”,难道我们能够实行“一国一制”吗?“一国一制”既然行不通,当然就要实行“一国两制”。香港、澳门在“一国两制”之下所享有的一切高度自治权,台湾当然都会享有。
除此之外,在一个中国的大框架下,未来统一后,台湾与大陆的关系还有更为丰富的内容和广阔的发展空间,不会到此为止。至于这些更为丰富的内容和广阔的发展空间到底是什么,“更大的同”是什么,“更大的异”又是什么,这需要两岸中国人发挥聪明才智,共同去构思、去创造。
运用“一国两制”解决台湾问题,必然会极大扩大“一国两制”的内涵和外延,形成“一国两制”的新形式,而且必然会进一步扩大我们关于国家统一的概念。
根据有关两岸统一的政策和法律,起码在以下几个方面是明确的:
1、统一后,台湾人民与大陆人民一道成为国家的主人,共享中国的主权和尊荣,从中华崛起当中获得好处。
2、台湾可以继续保留军队。这是全世界都没有的对国家统一最宽松的定义。
3、在外交方面,两岸可以协商台湾地区在国际上与其地位相适应的活动空间。
4、名称方面:2005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反分裂国家法》没有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名称,这为未来两岸协商预留了足够的空间,显示了大陆的极大诚意。
《反分裂国家法》第2条还指出:
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国家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
这一条是《反分裂国家法》的核心和灵魂。这是迄今为止对两岸现状、对“一个中国”最权威的表述。概括而言,就是说只要追求两岸统一,坚持两岸同属于一个国家的原则,其它问题都可以协商。“一个中国”原则实际上就是“一个国家”原则。
至于其它方面,例如国籍问题、宪法及相关政权问题、台湾当局的政治地位问题等都可以在“一个国家”原则框架下得到合理解决。
如果采取“一国两制”实现统一,就能保证不让台湾同胞付出任何成本和代价,台湾不受任何伤害,不仅可以保留目前已有的一切成果,包括民主成果,还可以从统一中得到更大更多的好处和便利。
如果说台湾居民大部分追求维持目前现状的话,“一国两制”其实就是维持现状的最好方法,其精神实质就是维持台湾和大陆各自的现状,在不改变目前现状情况下实现国家统一。
如果统一是必然的,那么能够维持现状的统一当然就是最好的统一方式。至于是否叫做“一国两制”并非问题的关键,如前所述,“一国两制”其实是一种新的世界观,一种新的政治哲学和思维方式。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完全统一,一定要有这种新的世界观。
结论:三套国家统一标准
关于“国家统一”的概念是不断变化的,不同国家、不同时期、不同情况下有不同的理解和要求。什么情况下才叫做实现了“统一”,“统一”要满足哪些基本条件,尽管古今中外的认识不一样,但还是有一些最重要的共同标准,例如政治主权的统一和宪法上的统一。
“一国两制”的提出及其实施,使得我国关于国家统一的标准多样化,根据本文的分析,目前已经形成或者正在形成的共有三套统一标准。
第一套是适用于中国内地(大陆)31个省、直辖市和民族自治区的统一标准。根据宪法规定,中央与这些地方的关系按照“一国一制”或者叫做“一制一国”的原则来处理,所有这些地方都必须遵循“中央的统一领导”,在这个大前提下,可以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即便是民族自治地方享有较大的自治权,但总体上也是实行同一种社会制度和体制。
第二套是适用于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的、根据“一国两制”方针形成的新统一标准。“一国两制”就是有条件维持两种制度的现状,在不怎么改变什么的情况下实现国家统一,因此它极大限度地扩大了统一的概念,非常宽松地阐释了统一的含义。人民为国家统一付出的成本和代价也降到了最低。此外,任何一方不仅都可以保持各自既有的一切,还可以从统一当中获得最大最多的好处和利益,追求各方利益的最大化。
第三套是适用于未来台湾地区的、正在形成的最新统一标准。这个标准同样建立在“一国两制”原则基础之上,它将最大限度地扩充“一国”的概念,最为宽松地解释统一的含义,形成更具有弹性的统一观。但是,这第三套统一标准能否最终形成和实施,取决于两岸统一的方式。如果是和平统一,这套新标准肯定可以成形和实施。反之,如果最后不得不采取武力实现统一,那么两岸将不得不采取第一套统一标准实现最终统一。
运用“一国两制”解决香港问题是思想解放和理论创新的结果。鉴于两岸问题的复杂性、独特性,要防止台湾向独立的泥潭越陷越深,促进国家早日实现完全统一,更需要解放思想,大胆进行理论探索和理论创新。大陆方面要解放思想,台湾方面也需要解放思想。中华民族是充满智慧的民族,相信当代两岸中国人有足够的聪明才智解决这个千古难题。
王振民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