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卫方:传媒与司法三题(2)
注:
〔1〕我们可以通过比较英国和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过程揭示司法体系对于保障转型期社会的稳定的重要性。过去我们总以为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是妥协的产物,不如法国大革命来得彻底,因此在评价上存在着贬英褒法的倾向。实际上,英国的这种“变而不觉其变”的模式对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可谓善莫大矣。英国之所以能够平稳过渡,法国之所以历尽动荡,在很大程度上是两国司法制度独立性和司法官员素质的差异所致。英格兰在资产阶级革命之前便形成了素质良好并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的司法官员阶层,在革命过程中,法律家们明显地代表着新兴资产阶级的利益,同时又适时地对普通法和衡平法加以变革,以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并有效地解决社会矛盾,从而为社会稳定地转型和迅速地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法国则不然,司法权受制于王权,卖官鬻爵使法官的素质愈发降低,加剧了司法的腐败,腐败的司法又使得社会矛盾进一步激化,于是整个国家就不可避免地陷入分裂、动荡和腥风血雨的内战之中。在对法国大革命起因进行分析时,托克维尔提出了富于洞察力的观点:“……法庭干预政府只会对案件有害,政府干预法庭则使人们堕落,使他们变得兼具革命性和奴性。”见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冯棠译,商务印书馆1992年,页94;对英国与法国司法制度之间差异的比较,参看该书,页261-263。
〔2〕关于邸报,参看戈公振,《中国报学史》,三联书店1955年(初版:1927年商务印书馆)。
〔3〕举个例子,1998年5月30日《工人日报》头版头条的一篇揭露司法机关腐败的长篇报道,赫然在目的大题目为:“腐败阴影笼罩法院”。然而,我们在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报》里,就看不到这样的报道。另外,对于陈希同、王宝森案,隶属于北京市的传媒都出言谨慎,基本上只发新华社的通稿,也可以作为说明这种体制所导致问题的例证。
〔4〕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上卷,商务印书馆1988年,页206、207。
〔5〕《光明日报》1995年5月12日。
〔6〕红枫,“张金柱的哀叹”,《南方周末》1998年2月13日第7版。
〔7〕参看“四年告倒两级法院--普通职工邓成和依法维权实录”(记者姜明),《工人日报》1998年1月24日。
〔8〕《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在汉、舒逊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96页。着重为原文所有。
〔9〕中文文献中对于这一系列判例所作的较为详细的论述,见法治斌,“论美国妨害名誉法制之宪法意义”,载氏著,《人权保障与司法审查》,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版,第7-65页。另可参看卡特等,《大众传播法概要》,黄列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21页及以下。
〔10〕参看法治斌,上引,第50、56等页。
〔11〕法治斌,上引,页30。
〔12〕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 376 U.S. 254.
〔13〕关于机构是否享有名誉权,我认为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虽然机构例如公司等的名誉对于其经济利益至关重要,但是,如果承认机构具有名誉权,明显地会严重妨害大众传媒对各种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企业等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