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项目 《广东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征求意见稿)(2)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饲料中抗生素、铜、锌、砷等含量超标,促进源头减量。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排污申报登记工作。推动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优先在梅州、江门、茂名、肇庆等市选择部分生猪调出大县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与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75%以上。(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参与)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灌溉用水应当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各地要加强对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监测,水质未达到农田灌溉用水水质标准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改善。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省水利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农业厅参与)
(二)实施农用地土壤分类管理
1.进一步查清农用地土壤环境状况
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以耕地为重点,兼顾园地,围绕已有调查发现的土壤污染点位超标区与土壤重点污染源影响区,开展全省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开展土壤与水稻协同调查,初步查明土壤污染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建立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一次。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和污染程度;查明土壤污染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综合评价土壤污染环境风险。(省农业厅、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林业厅、卫生计生委、地质局、核工业地质局等参与)。
2.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
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省级农业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利用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根据土壤污染程度、农产品质量情况,以耕地为重点,组织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2020年底前,建立分类清单,并报省人民政府审定,数据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省农业厅、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林业厅等参与)
3.加强清洁耕地的优先保护
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各地市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结合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要求和最新的土地利用规划,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等参与)
加强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高标准农田建设。产粮(油)大县要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大力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菜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保障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省农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水利厅、食品药品监管局、粮食局、供销社等参与)
加强优先保护类耕地的环境质量监管。实施优先保护类区域农田土壤进行动态监管,提高全省产粮(油)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土壤环境质量调查频次,加密优先保护类区域农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布设。开展动态监测,对局部质量恶化或有污染物累积趋势的优先保护类农田土壤,各地应尽快查明原因,及时处理。(省农业厅、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林业厅参与)
4.着力推进中轻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
广州、佛山、惠州、珠海、江门、清远、潮州、汕头、韶关、湛江、肇庆等地区农业部门,利用全省农产品产地重金属调查结果,选择中轻度污染耕地集中连片的镇(街道)1~2个,按照农用地土壤安全利用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于2018年底前率先开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试点工作,重点在农艺调控、替代种植、治理与修复等方面进行探索。(省农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参与)
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应当根据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和农产品超标情况,结合本区域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组织制定农作物安全利用方案,明确农田土壤安全利用的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2020年,各地市完成省下达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省农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参与)
5.严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
佛山、惠州、江门、清远、韶关、云浮、肇庆等地区农业部门,利用全省农产品产地重金属调查结果,选择1~2个重度污染耕地集中连片的镇(街道),于2018年底前率先开展受污染耕地严格管控试点工作,重点在种植结构调整、治理与修复、农产品安全监管等方面进行探索。(省农业厅、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水利厅、林业厅参与)
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严格管控类耕地,提出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并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退耕还林还草计划,组织制定种植结构调整或者退耕还林还草计划,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对威胁地下水和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移除或者清理污染源,采取污染隔离、阻断等措施,防止污染扩散。到2020年,各地市完成省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任务。(省农业厅、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水利厅、林业厅参与)
6.科学实施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
利用全省农产品产地重金属调查结果,在珠江三角洲地区和粤东西北地区建设4个区域性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修复试验示范区,2017年开展耕地重金属污染治理与修复1万亩,探索构建区域性适用土壤修复技术与组织模式。(省农业厅负责)
对需要采取治理与修复工程措施的受污染耕地,应当优先采取不影响农业生产、不降低土壤生产功能的生物修复措施,或辅助采取物理、化学治理与修复措施。有关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方案,明确耕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2020年,各地市完成省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省农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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