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和云网:补充法律意见书1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兴和云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二〇一六年一月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兴和云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致:武汉兴和云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武汉兴和云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和云网”)与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合同》,本所接受兴和云网的委托,作为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有关规定,本所已出具《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兴和云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现本所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武汉兴和云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补充反馈意见,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作的修改或补充外,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仍然有效。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与法律意见书相关简称的意思一致。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公司及其前身成立以及变更、公司的资产状况以及本次挂牌有关文件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本所律师仅根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等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中国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声明是准确、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均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本所律师已对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适当核查,并据此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挂牌所涉及到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其他专业机构出具的意见的援引,并不表明本所及本所律师对该等意见的任何评价。
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及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公开转让转让说明书》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同意,公司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挂牌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挂牌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反馈意见》之“一、公司特殊问题”:“1、关于实物出资。请主办券商、律师补充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实物出资的具体内容,与公司生产经营的关联性,权属转移情况,使用和处置情况;(2)实物出资的合法合规性;(3)出资的真实性、充实性,是否存在出资不实、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等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请申报会计师就上述实物出资入账价值合理性、价格公允性,目前是否存在减值等情形发表意见。”
回复:
一、实物出资的具体内容,与公司生产经营的关联性,权属转移情况,使用和处置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兴和云网工商资料及公司提供的《评估报告》,兴和云网共
有两次实物出资,具体情况如下:
1、兴和网络设立时的实物出资
武汉兴和商业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和网络”)的前身“武汉兴和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0年4月11日。根据武汉东湖开发区审计事务所武东开审验收字(2000)021号《验资报告》,武汉兴和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成立的注册资本为50万元,其中:货币资金30万元,实物资产20万元。
根据该《验资报告》中列示的《投入资本明细表》,原股东姜纯实际投入实物资产20.54万元,清单如下:
进货日期
品名及规则
数量 单价(元)
金额(元)
2000.2.26
一体化复愈
1
71,000.00
71,000.00
2000.2.26
HP586电脑
1
17,000.00
17,000.00
2000.2.26
联想打愈
1
8,400.00
8,400.00
2000.2.23
笔记本电脑
4
24,800.00
99,200.00
1999.12.28 电源(山特在线)
2
4,900.00
9,800.00
合计
205,400.00元
根据兴和网络设立时的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通信设备、电子产品的研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仪器仪表、办公自动化设备零售兼批发”),以及公司相关人员的说明,兴和网络设立时公司生产运行所需主要物资系电脑、打愈、复愈等相关设备。兴和网络原股东姜纯以上述实物出资,符合公司生产运营需求,系公司正常生产运营之必须设备,与公司生产经营密切相关。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实物出资并未进行评估。但根据武汉东湖开发区审计事务所武东开审验收字(2000)021号《验资报告》和公司相关人员说明,上述实物出资均按照出资协议进行了交接。据本所律师核查,为了弥补本次实物出资未经评估之瑕疵,兴和网络股东江鸿已用现金人民币20万元对本次实物出资进行
替换,并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
根据公司相关人员说明,公司上述资产均为公司使用,上述物资均按照5年期进行折旧摊销,截至本反镭复之日,该等物资均已折旧完毕,公司已按固定资产报废程序对设备进行了报废处理,现阶段公司账面已无该等设备。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实物出资之资产系公司生产运营之必须设备,与公司生产经营具有关联性;本次实物出资之资产已进行权属转移,并为公司生产运营所使用,经固定资产报废程序已进行报废处理。
2、兴和网络第二次实物出资
2004年12月15日,兴和网络召开股东会,决定股东叶修毅和姜纯分别以实物作价90万元和60万元向公司进行增资。本次出资分别经湖北拓展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和湖北正丰财务咨询评估有限公司验资和评估,根据上述二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和《评估报告》,本次实物出资之《实物转让清单》情况如下表: 股东
资产名称
规格 计量 数量
原值
评估值
名称
型号 单位
(万元)
(万元)
惠普服务器
台
2
18.5
18
MLA570G2
惠普服务器
台
2
31.4
31
DLE580G2
惠普服务器
台
1
23.7
23
DLE740
叶修
惠普服务器
毅、姜
台
2
30.8
30
DLE760
纯
电脑主机
台
10
6.25
6.1
PQ927PA#AB2
电脑主机
台
10
7.6
7.6
PK818PA#AB2
电脑主机
台
5
3.375
3.3
PM519PA#AB2
电脑主机
台
10
8.1
8.1
DX439AV
电脑主机
台
8
5.92
5.9
PM516PA#AB2
电脑主机
PCFW-1800S防
台
5
17.5
17
火墙
合计
153.145
150
根据本次实物出资时兴和网络的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通信设备、电子产品的研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仪器仪表、办公自动化设备、家用电器、服装、日用百货零售兼批发”),以及公司相关人员的说明,兴和网络当时生产运营所需主要物资系电脑、打愈、复愈等相关设备。兴和网络原股东以上述实物进行出资,符合公司生产运营需求,系公司正常生产运营之必须设备,与公司的生产经营密切相关。据公司相关人员说明,根据兴和云网当时经营实际需求,将上述物资部分用于生产运营,部分计入存货,用于销售,且上述实物出资均按照出资协议进行了交接。
据公司相关人员说明,上述实物出资中用于公司生产运营的设备,均按照5年进行折旧摊销,截至本反镭复之日,均已折旧完毕,公司已按固定资产报废程序对设备进行了报废,现阶段公司账面已无该等设备;计入公司存货部分,已在公司后期销售中逐步出售,截至本反镭复之日,公司账面已无该等存货。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实物出资之物资系公司生产运营之必须设备,与公司生产经营具有关联性;本次实物出资之物资已进行权属转移,并为公司生产运营所使用,经固定资产报废程序已进行报废处理。
3、律师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兴和云网实物出资之物资系公司生产运营之必须设备,与公司生产经营具有关联性;实物出资权属清晰,并为公司生产运营所使用,目前已按规定经固定资产报废程序已进行报废处理。
二、实物出资的合法合规性。
1、兴和网络设立时实物出资之合法合规性
兴和网络的前身“武汉兴和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0年4月11日,其设立时的基本情况如下:法定代表人为叶修毅;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伍拾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通信设备、电子产品的研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仪器仪表、办公自动化设备零售兼批发。
武汉兴和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表:
认缴
实缴
占注册资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额 本额比例 出资时间
备注
(万元) (万元) (%)
2000年3
叶修毅
30
30
60
现金出资
月9日
2000年3
实物出资
姜纯
20
20
40
月9日
(未评估)
合计
50
50
100
——
——
根据武汉东湖开发区审计事务所武东开审验收字(2000)021号《验资报告》,武汉兴和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本为50万元。根据武汉东湖开发区审计事务所审验,截至2000年3月9日止,武汉兴和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投入的资产总额为50万元,其中:货币资金30万元,实物资产20万元。
根据上述《验资报告》中列示的《投入资本明细表》、《验资事项说明》、武汉市商业银行珞狮路支行出具的《企业注册资本(金)入资专用存款证明》记录的内容和章程规定,叶修毅认缴的注册资本为3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叶修毅实际投入资本30万元,已存入该公司在商业珞狮路支行
89091824302-098837帐户内,姜纯实际投入实物20.54万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实物出资未评估。但根据武汉东湖开发区审计事务所武东开审验收字(2000)021号《验资报告》和公司相关人员说明,上述实物出资均按照出资协议进行了交接,公司制备了实物出资交接单。据本所律师核查,为了弥补本次实物出资之瑕疵,兴和网络于2015年7月9日召开股东会,决定“将公司设立时由原股东姜纯以实物作价20万元的出资,进行出资方式变更,
现由江鸿以20万元现金出资替换。”2015年7月14日,股东江鸿将本次替换实物出资的现金人民币20万元汇入公司账户。2015年7月23日,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中兴华专审字(2015)第HUN-001号《验资复核报告》,该报告确认,“截止验资复核报告日,公司已对该出资方式的变更进行了相应的账务处理,借记银行存款20万元,贷记资本公积20万元。”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兴和云网本次实物出资履行了内部审批、权属转移及验资程序;公司设立时实物出资虽未经评估,存在瑕疵,但公司已采认理方式进行弥补。
2、兴和网络第二次实物出资之合法合规性
2004年12月15日,兴和网络召开股东会,会议决定: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后为200万,股东叶修毅出资120万,其中增加出资90万;股东姜纯出资80万,其中增加出资60万。本次变更后,各股东出资如下:
认缴
实缴
占注册资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额 本额比例 出资时间
备注
(万元) (万元) (%)
现金30万元
2004年12
叶修毅
120
120
60
实物90万元
月15日
(已评估)
实物20万元
2004年12 (未评估)
姜纯
80
80
40
月15日
实物60万元
(已评估)
合计
200
200
100
——
——
根据湖北拓展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鄂拓会验字[2004]322号《验资报告》,兴和网络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根据兴和网络股东会决议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规定,申请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150万元,由叶修毅、姜纯于2004年12月15日之前缴足,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万元。经审验,截至2004年12月15日止,兴和网络已收到叶修毅、姜纯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150
万元。兴和网络本次增资前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已经武汉东湖开发区审计事务所审验,并于2000年3月9日出具武东开审验收字(2000)021号《验资报告》。截至2004年12月15日止,变更后累积注册资本实收金额为人民币200万元。
根据上述《验资报告》中列示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注册资本变更前后对照表》、《验资事项说明》、《实物转让清单》记录的内容,截至2004年12月15日止,兴和网络已收到股东叶修毅、姜纯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150万元。其中:(一)股东叶修毅缴纳人民币90万元,于2004年12月15日投入实物一批,评估价值人民币90万元,全体股东确认价值为人民币90万元。(二)股东姜纯缴纳人民币60万元,于2004年12月25日投入实物一批,评估价值人民币60万元,全体股东确认价值为人民币60万元。湖北正丰财务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对本次实物出资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鄂正丰评字[2004]第C1267号资产评估报告。
兴和网络已于2004年12月28日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此次变更之登记。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实物出资已经履行了内部审批、权属转移及验资、评估程序,本次出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3、律师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除第一次实物出资未履行评估程序外,兴和云网之实物出资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兴和网络设立时未经评估的实物资产已由现股东进行了现金出资置换,弥补了相应的瑕疵,符合法律法规之规定。
三、出资的真实性、充实性,是否存在出资不实、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等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本所律师针对该问题主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本所律师核查了两次实物出资的股东会决议等内部审议相关文件;
2、查看与实物出资相关的《验资报告》、《评估报告》等第三方相关文件; 3、结合公司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分析实物出资与公司生产运营之关联性; 4、核查公司财务对实物出资之后续处理与记录的相关凭证;
5、与公司股东、财务总监等知情人员进行访谈;
6、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
据本所律师核查,兴和云网共有两次实物出资,第一次实物出资为公司设立时股东姜纯以实物作价20万元进行出资,但该笔物资未经评估机构评估,存在瑕疵。但根据武汉东湖开发区审计事务所武东开审验收字(2000)021号《验资报告》和公司相关人员说明,上述实物出资均按照出资协议进行了交接,公司制备了实物出资交接单。据本所律师核查,为了弥补本次实物出资瑕疵,兴和云网实际控制人江鸿已用现金人民币20万元对本次实物出资进行替换,并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
兴和云网第二次实物出资为2004年12月,由原股东叶修毅和姜纯实物出资共计作价150万元向公司增资。本次实物出资,湖北拓展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鄂拓会验字[2004]322号《验资报告》对其进行验资,湖北正丰财务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并出具鄂正丰评字[2004]第C1267号《资产评估报告》对其进行评估。2004年12月28日,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本次实物出资进行了工商变更。根据公司相关人员说明,上述实物出资均按照出资协议进行了交接,并制备了实物出资交接单,上述实物出资部分用于公司生产运营,部分计入公司库存用于销售。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兴和云网第一次实物出资未经评估,存在瑕疵,但兴和云网已采认理方式进行弥补;兴和云网实物出资真实、充实,履行了内部审批、资产转移、验资等程序,不存在出资不实和通过实物出资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等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兴和云网实物出资均履行了完备的工商行政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回复:
《反馈意见》之“一、公司特殊问题”:“2、公司有机构投资者。(2)公司与投资者签署的协议情况。请主办券商及律师结合机构投资者取得公司股权的价格、方式,进一步核查公司引入机构投资者是否与公司存在对赌协议或其他投资安排。”
据本所律师核查,兴和云网经与机构投资者武汉烽火光电子信息创业投资基
金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烽火创投”)多轮洽谈和协商,兴和云网及其实际控制人江鸿先生与烽火创投及3名自然人投资者共同签署了《增资扩股协议》;兴和云网实际控制人江鸿先生与烽火创投签署了《业绩承诺协议》。
在《增资扩股协议》中,烽火创投出资665万元,其中190万元计入兴和云网注册资本,其余部分计入兴和云网资本公积,占兴和云网15.84%的股权。在此协议中,未体现烽火创投与公司和实际控制人江鸿先生存在对赌或其他投资安排的约定。
在《业绩承诺协议》中,实际控制人江鸿先生对烽火创投作出了业绩和货币补偿方面的承诺,若兴和云网未实现约定的业绩承诺,江鸿先生需在《年度审计报告》完成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烽火创投支付相应的货币补偿。根据烽火创投、兴和云网和江鸿先生的书面说明,烽火创投与实际控制人江鸿先生除上述对赌约定外不存在其他投资安排;烽火创投与兴和云网不存在对赌协议或其他投资安排。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兴和云网及其实际控制人江鸿先生与机构投资者烽火创投签署的《增资扩股协议》、兴和云网实际人江鸿先生与烽火创投签署的《业绩承诺协议》之内容约定及签订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烽火创投与兴和云网不存在对赌协议或其他投资安排。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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