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人权日】何海波重述《世界人权宣言》
《中国法律评论》于2014年3月创刊并公开发行,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法律出版社主办的国家A类学术期刊,刊号CN10-121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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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
何海波根据现有文本重述
序言
鉴于承认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不可剥夺的权利,乃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
鉴于对人权的无视和轻蔑酿成了惨绝人寰的野蛮暴行,人类的良心为之震愤,而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免于恐惧和匮乏的世界已被宣布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
鉴于人权必须受到法律保护,以使人们不致无路可走,冒险反抗暴政和压迫,
鉴于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发展实为必要,
鉴于各联合国家的人民已在《联合国宪章》中重申他们对于基本人权、人类尊严和价值及男女平等的信念,并决心促进更大自由下的社会进步和民生改善,
鉴于各会员国业已誓愿与联合国同心协力,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
鉴于对这些权利和自由的共识对于充分实现上述誓愿至关重要,
联合国大会现颁布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以期每一个人和每一个社会机构始终铭记本宣言,努力通过宣传教育促进对这些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过国内和国际的改进措施,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及其所属领地的人民中得到普遍、有效的承认和遵行。
第一条
所有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相互之间应当亲如兄弟。
第二条
任何人都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和其他见解、民族和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者其他身份而有所区别,也不因其所属国家或地区的政治、行政和国际地位,包括独立领土、托管领土、非自治领土或者其他主权受限制的领土而有所区别。
第三条
任何人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
第四条
任何人不受奴役和奴隶;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
第五条
不得对任何人施加酷刑,或者残忍、不人道、侮辱性的对待或处罚。
第六条
在任何地方,任何人的法律人格都应得到承认。
第七条
所有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并有权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
对于违反本宣言的歧视行为以及煽动该等歧视的行为,任何人有权得到平等的保护。
第八条
任何人在其宪法或法律所赋予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获得国家司法机构的有效救济。
第九条
任何人不受任意逮捕、拘禁或者放逐。
第十条
任何人在面临权利义务裁决或者犯罪指控时,有权得到一个独立无偏的司法机构公正、公开的审讯。
第十一条
任何被控有罪的人,在经过公开审判、充分辩护并依法被证实有罪之前,应当视为无罪。
任何人的任何行为在其发生时依据国家法和国际法均不构成犯罪的,不得被判有罪。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不得重于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
任何人的隐私、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受任意干涉,任何人的荣誉和名誉不受侵犯。对于此等干涉或者侵犯,任何人有权获得法律保护。
第十三条
在各国境内,任何人享有迁徙和居住的自由。
任何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自己的国家,并有权返回自己的国家。
第十四条
任何人有权为避免迫害而在其他国家寻求和获得庇护。
确实由于非政治性犯罪或者违背联合国宗旨和原则的行为被起诉的,不得援用这一权利。
第十五条
任何人有获得国籍的权利。
任何人的国籍不受任意剥夺。
任何人有权改变国籍,不受阻挠。
第十六条
成年男女有结婚和组建家庭的权利,不受种族、国籍或者宗教的任何限制。男女双方在结婚、婚姻存续和离婚时,享有平等的权利。
婚姻的缔结,只应建立在男女双方自由和完全同意的基础上。
家庭是天然和基本的社会单元,应受社会和国家的保护。
第十七条
任何人有权独自拥有或者与他人共同拥有财产。
任何人的财产不受任意剥夺。
第十八条
任何人享有思想、良心和宗教的自由。这一权利包括改变其宗教或者信仰的自由,以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私下的说教、实践、礼拜和遵行的方式宣示其宗教或者信仰的自由。
第十九条
任何人享有见解和表达的自由。这一权利包括持有见解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及不论渠道、不限国界地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第二十条
任何人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不得强迫任何人从属某一团体。
第二十一条
任何人有权直接参与或者通过自由选举的代表参与其国家的治理。
任何人有在其国家担任公职的平等机会。
人民意志应为政府权力的基础。这一意志应当通过定期、真实的选举来体现,选举应当普遍、平等,并以秘密投票或者与之相当的自由投票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作为社会的一员,任何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通过国家努力和国际合作,依据各自国家的组织和资源情况,,实现其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第二十三条
任何人有权工作,有权自由选择职业,有权享受公平体面的工作条件,并有权获得免遭失业的保护。
任何人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
任何一个工作的人有权获得公平体面的报酬,并有权在必要时获得其他方式的社会救济,以确保其本人和家庭合乎人类尊严的生活。
任何人有权组建和参加工会,以维护其利益。
第二十四条
任何人有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其中包括合理工作时间和定期带薪休假。
第二十五条
任何人享有为维持其本人和家庭健康安乐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遇失业、疾病、残疾、丧偶、年老或者其他超出其控制的丧失谋生能力的情况时,有获得生活保障的权利。
母亲和儿童有权获得特别照顾和帮助。所有儿童,无论婚生或者非婚生,都应享受同样的社会保护。
第二十六条
任何人有受教育的权利。至少在初级教育和基本教育阶段,教育应当免费。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性质。技术和职业教育应普遍设立。高等教育应对所有人平等开放,根据成绩择优录取。
教育应当促进人的个性充分发展,增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应当促进不同国家、种族和宗教之间的了解、宽容和友谊,促进联合国维护和平的各项活动。
父母对其子女应受何种教育,有优先选择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人有权自由参与社会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带来的福祉。
任何人的科学、文学或者艺术创造所产生的精神和物质利益,有权得到保护。
第二十八条
任何人有权享有能够充分实现本宣言所载权利和自由的社会秩序和国际秩序。
第二十九条
任何人的个性只有在社会中才可能得到自由和充分的发展,他因此对该社会也负有义务。
任何人在行使其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规定的限制。法律对权利和自由的限制,只能出于确保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得到应有的承认和尊重的目的,并且应当符合民主社会中道德、公共秩序和整体福利的正当需要。
在任何情形下,任何人对权利和自由的行使都不得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第三十条
本宣言的任何条文不得解释为默许任何国家、组织或个人从事或者实施任何旨在破坏本宣言所载权利和自由的活动或行为。
附录1
关于重述《世界人权宣言》的说明
何海波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缘起
《〈世界人权宣言〉诞生记》的作者说,“很少有一部文本受到如此广泛的赞誉,却又极少被阅读和理解。”[1] 没什么人阅读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就汉语世界来说,有一个原因不容忽视,那就是它的文本。
《世界人权宣言》起草时使用的语言主要是英文和法文,其他文本可以说是从英文和法文翻译过来的。
中文版本前后有两个,一个是联合国大会1948年通过时的版本[2],另一个是后来采用、也是目前通行的版本[3]。前一个文一些,后一个白一些,但都不尽理想。
有一些地方文字不够准确,还有许多地方文句不够通顺,不易理解和朗读。
我很多年前就感觉《世界人权宣言》不好读,重新翻译《宣言》还是缘起于一次偶然的活动。2011年的国际人权日上,北京几所高校师生和欧盟使团举行一个纪念活动。活动的一项内容是,大家用各自国家的语言轮流朗读《世界人权宣言》。我分到的是第七条,卡片上的文字是:
“在法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人人有权享受平等保护,以免受违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视行为以及煽动这种歧视的任何行为之害。”
这两个句子不合中文语言习惯,读起来很拗口,听起来很费劲。而且,它与英文也有出入。我临时参考中英文本,改写了一个“通顺版”。在场人对我的异常举动似乎并不反感。
有几个跟我说:“这样译,确实更通顺,更好理解。”“《人权宣言》确实需要一个更好的版本。”
由此,我萌生了重译《世界人权宣言》的念头。[4]
我相信,中文作为联合国的工作语言,中国作为历史悠久、文化昌盛的国家,需要一个配得上如此庄重文献的文本。《世界人权宣言》的官方版本不太可能改动,但民间版本可以不断完善。
一个准确、流畅的中文版本,有助于这一历史上最为重要的人权文献在地球上人口最多国家的传播。
翻译问题
从技术的角度,现有的中文版本主要是从英文翻译而来。我所做的工作是在现有两个中文版本的基础上,参考英文版本,对它做了重新表述。为此,我称之为“重述本”。
重述本与此前版本的差异,限于篇幅,无法再次一一述说。我在文后附了一张表格,是几个不同版本的对照。这里只说两个例子:
一个例子是序言的第二句。
该句英文版作:
“Whereas disregard and contempt for human rights have resulted in barbarous acts which have outraged the conscience of mankind, and the advent of a world in which human beings shall enjoy freedom of speech and belief and freedom from fear and want has been proclaimed as the highest aspiration of the common people,”
这里前半段诉说不讲人权的惨痛教训,后半段引入了罗斯福的“四大自由”理念。
原初本作:
“复鉴于人权之忽视及侮蔑恒酿成野蛮暴行,致使人心震愤,而自由言论、自由信仰、得免忧惧、免贫困之世界业经宣示为一般人民之最高企望;”
这段话意思大体清楚,问题是:“人权之忽视及侮蔑”,缺少一个介词“对”;“侮蔑”这个词用在对待人权的态度上,不够准确;“恒酿成”有违原意,也不通顺;纳粹德国的屠杀和灭绝近在眼前,光说“野蛮暴行”份量不够;“一般人民”不符合现代用法。
流行本作:
“鉴于对人权的无视和侮蔑已发展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而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予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
整个句子比较拗口。前面部分意思有偏差:“发展为野蛮暴行”没有“酿成(result in)”所传达的清晰的因果关系;“玷污了人类的良心”,语气过于平淡,意思也不好理解。
我的表述是:
“鉴于对人权的无视和轻蔑酿成了惨绝人寰的野蛮暴行,人类的良心为之震愤,而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免于恐惧和匮乏的世界已被宣布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
“惨绝人寰”四个字是我加的,我认为是适当的。“震愤”沿用了原初本的表述,意为震惊和愤慨。现代汉语很少用这两字,但如果说“人类的良心为之震惊和愤慨”,有点啰嗦,却不够力量。
第二个例子是《宣言》第一条。
该条英文版作:
“All human beings are born free and equal in dignity and rights. They are endowed with reason and conscience and should act towards one another in a spirit of brotherhood. ”
这一条写了自由平等这一最基本价值、理性良心这一最基本人性以及人类相处的最基本准则,被誉为《人权宣言》的“拱顶石”。其中的表述也融合了不同文化的因子,例如基督教的“四海之内皆兄弟”、中国儒家的“仁”。在经社理事会审议时,光这一条就讨论了整整一个星期。
原初本作:
“人皆生而自由;在尊严及权利上均各平等。人各赋有理性良知,诚应和睦相处,情同手足。”
这段话意思还算准确,文字乃至标点有点过时。“人皆”“人各”“均各”,今天念起来有点别扭了。
brotherhood,我理解比“和睦相处”要多一点温情,比“情同手足”要少一点浪漫。
流行本作: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
brotherhood 译为“兄弟关系的精神”,太长了,也失去了宣言起草者赋予它的一点理想主义的气质。
我的表述是:
“所有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相互之间应当亲如兄弟。”
conscience在《宣言》中出现了三次,我都译为“良心”。英文版中用于表述人权的主体有All、也有Everyone,还是有讲究的:All强调全体,Everyone侧重每个。相应地,我的译本分别用“所有人”“每个人”。
致谢
现在这个版本是笔者多次修改的结果,中间有许多人的参与。翻译稿曾经在清华大学法学院研究生课堂上讨论过,多位学生给我提了意见,台湾学生张志明的意见尤其令我印象深刻。刘轶圣校友在他翻译《〈世界人权宣言〉诞生记》中,采用我的译本,同时做了多处修改;他的修改反过来也帮助我继续斟酌完善。爱人叶逗逗两次通读译文,提出修改意见。
重述《宣言》的过程,也是不断学习的过程。笔者欢迎方家继续批评指正。
[1] 〔美〕玛丽·安·葛兰顿:《美丽新世界:〈世界人权宣言〉诞生记》,刘轶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序言。
[2] 联合国网站,http://daccess-ods.un.org/TMP/8946399.html。
[3] 联合国网站,http://www.un.org/zh/universal-declaration-human-rights/。
[4] 何海波《重译〈世界人权宣言〉》,新浪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4da3e8f80100we4b.html,2011年12月12日。
附录2
《世界人权宣言》版本对照
- 高其才:建设中国的法理学2018-08-05
- 一批新法规将影响你的生活2016-06-19
- [股东会]宇顺电子: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6-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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