羞辱可以被法律规制吗?丨中法评
2018-09-18 22:12:57 来 源:网络整理 移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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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评论》于2014年3月创刊并公开发行,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法律出版社主办的国家A类学术期刊,刊号CN10-1210/D.
赵雷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集体性羞辱可以迅速的发展成欺凌,形成对被羞辱人身心的严重伤害;另一方面羞辱也存在重要的社会性危害,可能导致公权易位、无限惩罚的局面,引起社会失序。此外,羞辱还可以发展成为公权力对民众的一种强化的监控形式,侵害民众的权益。
对网络社会背景下的羞辱,尚缺乏从形成机制、社会规范和法律规制切入的研究。集体行动理论的最新发展提示,场聚理论是理解集体行为得以形成的良好切入点。
具体而言,羞辱行为的发生以集体行为的动机形成和群体间信息传播为关键。但羞辱有其重要的社会和法律功能,羞辱通过作用于尊严性需求影响人们对社会规范的态度,进而成为社会规范得以形成的关键因素。通过讨论羞辱在社会规范形成过程中的关键性作用,可以理解羞辱这一重要社会现象的法律和社会规范意义。
本文原题为《羞辱、社会规范与法律规制》,首发于《中国法律评论》2018年第4期思想栏目(第119—132页),原文16000余字,为阅读方便,略去脚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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