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定市人民法院审结今年首例涉恶势力犯罪案件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罗定市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涉黑涉恶案件的审理工作,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各类黑恶势力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近日,罗定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恶势力组织成员梁某某等4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一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2018年3月8日,罗定市人民检察院向罗定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谭某某、苏某某、罗某某犯寻衅滋事罪。
罗定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7日,被告人梁某某、谭某某等人因没有争到罗定市罗城街道某酒吧的看场利益而在该酒吧闹事,后伙同被告人苏某某、罗某某等人持枪对该酒吧门口开枪,造成一人轻伤二级,二人轻微伤。2017年6月16日凌晨,被告人梁某某、谭某某又因另一酒吧的看场利益,对该酒吧大门开枪后逃走,造成酒吧大门损坏。2017年7月3日,被告人梁某某在罗定市罗城街道某发廊按摩时,因与工作人员发生矛盾,而伙同翁某某使用棒球棍对发廊内的桌子、椅子进行打砸,后开车对发廊工作人员及其朋友进行追逐、枪击。2017年6月15日凌晨,被告人梁某某等人驾驶一辆小轿车在罗定市附城街道某路段时,被与其有矛盾一方的“浩仔”等人拦截,双方开车追逐并发生枪战,梁嘉雄等人驾车几经周转后逃离。
被告人梁某某、谭某某、苏某某、罗某某经常纠集在一起,为争取看场利益而在本区域内多次使用暴力手段,为非作恶,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罗定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认定被告人梁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谭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被告人苏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被告人罗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梁某某、谭某某、苏某某对判决不服,向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期间,苏某某认罪服判撤回上诉。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截至目前,罗定市人民法院共受理涉黑案件2件10人,均暂未审结;涉恶案件1件4人,判决已生效。下一步,罗定市人民法院将继续发挥审判职能,旗帜鲜明地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为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做出贡献,以实际成效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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