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到群众中去”?项目制背景下基层政权建设的新路径︱中法评
《中国法律评论》于2014年3月创刊并公开发行,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法律出版社主办的国家A类学术期刊,刊号CN10-121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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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基层政权离不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协助。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隶属于国家政权组织,它是区域内村民基于生活的共同需要而建立,在组织上具有独立性,目的在于解决地域范围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方面的社会问题。无论是汲取税费资源,还是提供公共服务,基层政权都离不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也正是基于此,两者常常被合称为基层政权和组织。
基层政权和组织,既是认识国家政权组织体系的合适切口,也是研究广大农村社会状况的必要角度。有鉴于此,《中国法律评论》2018年第4期专论二“基层政权和组织研究”由陈柏峰老师主持,特邀刘磊、印子、欧阳静、田先红几位专家分别从不同角度讨论,以期推进相关问题的研究。
印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
项目制背景下的基层政权运作,呈现出财权虚空、事权缩限与行政事务密集的悖论性特征。科层制外衣加身的一线行政体制与行政化村级组织的制度性结合,成为当前基层政权的普遍组织形态。这种基层治理模式难以充分回应乡村社会的治理需求。
基层政权建设应定位于服务人民群众、面向基层治理事务,应在保持规则性、民主化治理的同时兼顾治理方式的灵活性、多样性。
新时代基层政权建设应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深入推进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以优化、协同、高效为准则,加快建设公共服务型乡镇政府;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完善以村民自治为核心的乡村治理体系。
目次
一、项目制背景下基层政权运作的变革
二、行政性指标化管理
三、基层政权的制度定位
四、新时代基层政权建设的路径选择
本文原题为《项目制背景下基层政权建设的定位与路径选择》,首发于《中国法律评论》2018年第4期专论二栏目(第59—65页),原文10000余字,限于篇幅,略去脚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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