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国滢:从法学范畴的讨论看中国法学的走向
2018年7月20日至21日,“法学范畴与法理研究”学术研讨会在长春召开。
会议以纪念1988年“法学基本范畴研讨会”召开三十周年为契机,回顾并全面系统总结了三十年来法学基本范畴研究的新成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深化法学范畴研究,将法学范畴研究与法理研究紧密结合,创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本次会议必将成为新时代中国法理学创新发展进程的一个极为鲜明的学术标志。
经会议主办方授权,本期推送八位与会者的发言,敬请关注!
文章目录
张文显:“法学范畴与法理研究”——纪念·深化·对接
徐显明:面向未来的中国法理学
朱景文:中国法理学的探索——阶段、地位、问题
付子堂:走向实践的中国法理学
舒国滢:从法学范畴的讨论看中国法学的走向
高其才:建设中国的法理学
沈国明:建设满足制度创新需求的法学
於兴中:“法理”的核心思想、关联概念及其规定性
舒国滢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感谢大会给我这次发言的机会。1988年的法学基本范畴的研讨会,在法学思想界引起了一场有关权利本位、义务本位和阶级斗争法学的大争论,对中国法学的发展确实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带有法学理论之强烈震波的效果。以吉林大学张文显教授为代表的团队给整个法学界所提供了一种了不起的精神滋养。
我想谈的问题,可能更多的是一种反思:中国法学到了今天,面临着发展的瓶颈,或者是一个十字路口,我们该怎么走?
刚才几位大咖都谈到了中国法学、特别是法理学的前景,大家的感觉基本上都是乐观的,讲到“四个自信”、“中国特色”。而我个人的感觉,其实中国法学面临着一种抉择,即,再往前该怎么走的问题。
我最近十年来一直在做西方法学的知识谱系的梳理工作,我想知道当下中国所继受的这一套法学知识在历史上是形成的、怎么来的?它遇到了什么样的知识挑战?西方法学家在历史上是怎么解决这些问题的?
我想通过自己的研究为中国法学的未来发展找到一个路径,希望我们在面临同样问题的时候,不至于走那么多的弯路。
但是我个人看,自清末修律以来一直到现在,中国一直在争论,在讨论,在选择,我们的法学家像一群没有目标的鱼,面临着彷徨困惑,在不断地冲撞“无知之幕”,“无知之网”。
直到今天,这样的争论其实仍然没有结束。
最近几年,整个法学界比较激烈的有影响的争论有:
民法学上,人格权编要不要入民法典的问题;
刑法学上,关于犯罪构成论是“四要件“还是”三阶层“的争论,包括犯罪行为的“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的争论;
法理学界有关“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之争。
这些争论的背后其实就隐含着刚才我谈到的问题:
实际上,我们并不知道当代中国法学所处的知识背景到底是什么?
当下的中国法学家并不太清楚我们自己真正在做什么,我们需要什么样的知识?
甚至,“法学”这个概念在中国已经变成是一个混乱的概念,每个人都讲自己在研究法学,但是要知道,包括我们台上刚才讲话的这些大咖们所理解的法学可以说是完全不同的。我们现在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法学是什么?”
这个问题并不简单,这直接决定中国法学未来走向。这个问题真正需要比较严肃的研讨会来研究讨论。如果今天会议的主题换成“法学是什么?”,或许可能更有意义。我们可以看到,当下很多学者在谈法教义学,但是法教义是什么,包括我的学生在内也写了不少文章谈这个问题,我都不太满意。原因在于,法教义学在德国也并不是完全清晰的概念。
中国学者参与这一场讨论的动机是什么,或者说什么触动我们要讨论这样的问题?
我个人的观察是,争论本身伴随着我们中国法学,走向到现在也没有结束。但是大家不要忘了一个问题,争论容易陷入悖论。
苏格拉底的学生美诺,曾经提出来一个著名的悖论,叫做“美洛悖论”。在他看来,争论其实本质上没有意义,因为:我们如果对问题很清楚,而且答案很清楚,我们就没有必要争论;如果我们对答案不清楚或者要寻找一个未知的答案,即,在不知道要寻找什么样答案的情景下提问,其实也是没有必要的,原因在于我们不知道我们提出来问题的答案是什么,我们没有办法检验我们所不知道的问题的答案的正确性。
所以大家要清楚我们现在走到这样一个十字路口上,真正的问题摆在我们面前,我们面临着抉择,这是我个人的理解。比如民法,如果我们不选择德国的“学说汇纂体系”会怎么样?很多民法学者在做英美的私法研究,我并不是否认研究英美私法的重要性。
但是,我们一定要清楚中国法学在形成自己的一套法学知识的过程中,必须选择什么样的法学知识模型作为基础,因为我们是后发国家,如果我们中国古代的律学在知识论上已经很发达、很成熟,我们就不需要学习、模仿西方的法学。
如果我们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已经发展到在各个方面都达到了完全科学的程度,我们还要学习西方的法学吗?所以问题的根本还在于法学到底是什么,其实我们对这个问题并不是很清楚。
在我看来,法学本质上就是法教义学,这是第一点,但是为什么它叫法教义学,我们可以专门开研讨会讨论这个问题。第二点,作为教义学的法学,本身就是一门科学。但是,法学这门科学绝对不能被当作是自然科学,也不能把它当成是一般的社会科学,它是一种特殊的学科,法学的形成比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更古老,它是独特的。
如果我们非要把它做归结的话,法学只能归结为人文科学。人文科学能不能叫做科学?它们研究些什么内容?这才是我们要回答的。我看到很多部门法学者,包括一些特别著名的部门法学者,对法教义学抱有鄙视的态度,这很大程度上源于他们对法学是什么的问题还是没有一个清晰的理解,故而导致对法教义学的误解。
所以我基本上持这样一种观点,刚才徐显明教授讲到法学要做到“四化”,后来又加上一个“现代化”,我觉得应该再加一个更重要的内容,即“法学的科学化”。
法学不走向科学,我们就会失去竞争力。大家要知道,中国已经进入到整个世界体系之中,我们的一只脚跨进来,但是我们的整个思想理论还远远地落在门外,根本就没有进入这个体系。未来的竞争,是思想和理论竞争。中国法学的竞争力在于它要能对中国自己的问题、本土的问题有更强的解释力,我们不能完全用西方的理论来解释中国的问题。
但是在这之前,我们必须要跨越一个阶段,即,解决“我们的法律科学的知识从哪里来”这个问题,如果这个问题都思考不清楚,未来的30年到50年,我们还在那里争论道路问题,那么我们实际上就在耽误时间。
我的看法是:中国法学未来的道路就是走“法学的科学化之路”,但其中必须有一个中介,那就是学习,在我看不学习没什么出路。
最后再讲三点。
第一点,法理学在中国法学走向科学化的道路上担当什么样的使命?
要知道,法理学是不是法学本身就是一个问题。首先必须明确,法理学根本不是法教义学,这是肯定的,所以社科法学者批法教义学的最大问题,在于误把法理学中持教义学立场或者说为法教义学提供理论支持的法理学理论当成法教义学本身,这是一个错误。
第二点,法理学是多元的,未必是混乱的。
法理学要有自己的逻辑起点,逻辑起点有了才不至于混乱,徐显明教授谈到的这一点非常重要,这也是张文显教授开这个会的宗旨。但是,在实践中有那么多的问题,能不能找到一个法理学的逻辑起点,这是需要认真地研究。
需要说明的是,法理学的这个逻辑起点未必是法教义学的逻辑起点,因为每一个部门法的法教义学都有自己的逻辑起点,这不需要法理学家者帮助部门法学者去寻找。我们寻找的是法理学自己的逻辑起点。不过,法理学又是多元的,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法理学是一元的:要知道,每一个法理学者其实都在寻找到自己的逻辑起点,都在建构自己的法理学体系,其构成的理论体系显然是多元的。
但我要强调另外一点,即,第三点,恰好对法教义学非常重要:法教义学不能是多元的,而应该是一元的,这就像其他科学一样。
比如说,化学、物理学的语言,定律,逻辑,方法不能是完全不同的;民法学、刑法学也同样如此,这个问题可以争论。这正是目前中国法教义学成长中出现的问题,刑法学、民法学者都各有不同的话语体系,然后相互之间进行没有交集的无谓的争论。
在这种情况下,法理学要做的就是利用学科的优势去厘清和解决某些法学争论。法理学者的使命不要过多地纠缠政治,而应该认真地对待法律科学。
谢谢!
相关阅读
加关注
微信号:chinalaw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