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景文:中国法理学的探索——阶段、地位、问题
2018年7月20日至21日,“法学范畴与法理研究”学术研讨会在长春召开。
会议以纪念1988年“法学基本范畴研讨会”召开三十周年为契机,回顾并全面系统总结了三十年来法学基本范畴研究的新成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深化法学范畴研究,将法学范畴研究与法理研究紧密结合,创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本次会议必将成为新时代中国法理学创新发展进程的一个极为鲜明的学术标志。
经会议主办方授权,本期推送八位与会者的发言,敬请关注!
文章目录
张文显:“法学范畴与法理研究”——纪念·深化·对接
徐显明:面向未来的中国法理学
朱景文:中国法理学的探索——阶段、地位、问题
付子堂:走向实践的中国法理学
舒国滢:从法学范畴的讨论看中国法学的走向
高其才:建设中国的法理学
沈国明:建设满足制度创新需求的法学
於兴中:“法理”的核心思想、关联概念及其规定性
朱景文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非常高兴参加这次会议,30年前的法学范畴研讨会,由于当时我正在美国,所以没有能参加,今天总算赶到了。我想我们今天召开法学范畴和法理研究的会议不仅仅是回顾30年前所做出的研究成果,还要总结哪些地方没做好,还需要改进。我今天发言的主题是中国法理学的探索——阶段、地位、问题。
阶段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理学的探索大体经过三个阶段:
1. 阶级性的纠结
第一个阶段是从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开始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批判了“以阶级斗争为纲”,把工作重心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轨道。我国法学研究以“人治与法治”“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法的阶级性与继承性”为中心开展了大讨论,解放思想,大大突破了“左”的思想桎梏。
后来我在回顾那个时期的法学理论的文章中谈到当时的理论争论:
“阶级性是法的重要属性,但并非唯一属性,因此不应把法的属性简单地归结为一个阶级性,也不应把法简单地看作是阶级斗争的工具。法有多方面的属性,法的社会性就是法的属性的另一重要方面。但是肯定法的社会性,绝不意味着否定法的阶级性,不能把法的阶级性和‘以阶级斗争为纲’划等号,不能洗澡把脏水连同小孩一起泼掉。”
这篇文章中所提到的问题,实际上恰恰是改革开放初期理论界面临的一个两难:应该怎样看待法的阶级性,是否像“两个凡是”一样动不得?另一个问题是,批判文革、批判“以阶级斗争为纲”,是否意味着建立在唯物史观基础上的共产党的指导思想过时了?
有人或许会说,要重新解读马克思,解读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但是,无论在何种意义上阶级斗争学说都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特别是把马克思主义和其他思想流派相比较,更是如此。
马克思说,阶级斗争的理论不是他的创造,他把自己的贡献归纳为:
“(1)阶级的存在仅仅同生产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联系;(2)阶级斗争必然导致无产阶级专政;(3)这个专政不过是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和进入无阶级社会的过渡。”
这里所说的三条贡献,没有一条不和阶级斗争的学说相关,只不过马克思把阶级斗争不是建立在唯意志论、暴力论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历史唯物论的基础上。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强调法的阶级性,强调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批判了以阶级斗争为纲,法的阶级性理论自然会受到关注。在历史上和现实中,在过去的苏联和文革时期的中国,都有人在法的阶级性的旗号下,搞阶级斗争扩大化,以阶级斗争为纲。
这样,法所反映的意志就成为统治者任性的代名词,成了不受任何约束、随意压制不同意见、镇压对他们的统治不满的广大群众的工具。这一教训是极其深刻的。
显然,错误不是出在法的阶级性上,而是出在对法的阶级性的片面理解上,出在把意志和决定着意志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割裂,把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物质制约性相分离上。
解放思想对于冲破“左”的思想,特别是打着马克思主义旗号的“左”的桎梏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在当时情况下,特别是在文革和苏东剧变以后确实面对着马克思主义还剩什么,马克思主义还灵不灵,它的基本原理是否还是我们党的指导思想问题。
有人甚至直言,错误的根源不在肃反扩大化和文革,而是“原点”错了,阶级斗争的学说错了,马克思主义错了。这就是当时法学理论乃至整个社会科学理论所面临的挑战。法的阶级性的争论如果从改革开放算起,已经提出快40年了,但学界并没有达成共识,或者争论表面上沉寂了,但仍然是个纠结。
关于“阶级斗争为纲”范式到“权利本位范式”的提法,需要说明的是:
阶级斗争为纲范式是政治范式,是统管全局的,与此相联系的社会关系调整方式是群众运动范式,三中全会以后转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范式,也是统管全局的政治范式,一切工作都要服从于、服务于经济建设的中心,与此相联系的法律范式,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反复强调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学会用法律方法解决问题,这更靠得住些。因此,实际存在的是两个方式的转变,一个是政治范式,一个是社会关系调整范式。前一个是管全局的,后一个是派生的。
2. 西方法理学的双重作用
另一个挑战则来自对西方法学理论的介绍、引进。在当时的情况下,批判了以阶级斗争为纲,中国自己的法学理论没有形成,在一段时期内法学界似乎出现了理论空白。
引进这些理论的意义是双重的:
一方面它使新时期中国法学的发展能够借鉴更广泛的外来学术资源,使新时期中国法学走出封闭僵化,面向世界;
另一方面面对西方文化的冲击,也使一个时期在学界一部分人中开始弥漫着崇洋媚外空气,对中国传统文化、对马克思主义法学失去自信。
由于我们自己理论不成熟,法律实践的欠缺,在一个时期的法学教育中不仅讲授的理论是西方的,法律是西方的,甚至案例也是西方的。我们拿不出什么像样的东西与西方法学理论抗衡。
当然,西方法学理论,远非铁板一块。80年代中后期以来,越来越多的中国学者通过与西方学界的接触,西方学界内部对自身传统,特别是对被国内一些学者捧为经典的自由主义传统的批判,成为中国学界重新找回自信的一个思想渊源。
在国内被一些学者作为理论创新所提出的“新观点”,可能在根本的理解上就是杜撰,就是非历史的,有的在西方学界则早已被看作是过时的东西,作为陈旧的的理论被唾弃。把西方理论运用到中国的场域,用它们来诠释中国现实,进而证实或证伪西方理论,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理论探索的第二个阶段。
3. 中国法理学的回归
2000年以后,或者更后一些年代, 2010年左右,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理论探索的第三个阶段。这个时期的最主要特点是,经过前两个阶段的酝酿、准备和反思,在不少中国学者中都感到,现在是提出中国自己的理论的时候了。
我经常和一些与国际学界接触较多的中国学者说,我们把西方的理论介绍到中国,使中国了解世界,好像是一个中转站。但是我们在国际学界,在世界法学的舞台上又能讲什么呢?难道还是哈特、哈耶克、还是哈贝马斯?国际学界希望听到的是中国的理论,中国的声音,我们却无言以对。
中国法理学理应扎根于中国的土壤之中,对中国问题的关注是中国法理学研究者责无旁贷的使命,否则只能导致研究失去自己的特色。一部分学者习惯于用西方法理学的话语体系来解释中国问题,加上对西方法理学的了解程度有限,思想懒惰、照猫画虎,想当然地以为中国今天发生的现象只是西方历史上出现的现象的翻版。
以法治理论为例,由于中世纪封建制和资产阶级革命的特点,西方法治理论特别强调不同政治力量之间、不同国家机关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权和制约。这种历史轨迹导致西方学者认为,没有分权制衡就没有法治,但这是西方法治实践产生的理论逻辑。
而中国国家建构历程与西方完全不同,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国家是主流,即使像三国、南北朝、五代十国的分裂状态,在每一个王朝内部也是高度集权的。西方这种理论既解释不了中国历史,也解释不了中国现实。
在新的历史条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社会基础不是多党制和三权分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与西方法治的最大不同集中体现在我国宪法关于国体的规定中,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的特征。这一规定不是抽象的口号,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基础,是全部法律的灵魂。如果抽去我国国体的规定,把国体与法律条文割裂,把党的领导和法治割裂,就等于抽去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魂,把国体和党的领导架空。
对于控制滥用权力,西方法治是通过多党制、三权分立的制度设计,而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对权力的控制除了国家法律渠道之外,执政党的党规党纪也起着重要作用。
没有执政党依法执政、带头守法、从严治党,不把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结合起来,在中国实现对权力的控制,特别是对作为关键少数的领导干部的权力控制,不可能真正奏效。
地位
从方法论的角度,中国的法理学有一个从合到分,在从分到合的过程。在20世纪50年代,法理学被称为“国家和法的理论”,与政治学、国家学不分。由于整个法律体系不发达,大量部门法没有制定,因此法理学又成为整个法学的统领和显学。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法律建设的发展,各种部门法学相继建立,法学的显学和合的地位被取代。与此同时,在法理学内部也分化为不同的研究领域,如法哲学,法社会学,法律实证主义,法经济学,法人类学和法解释学。甚至在法理学内部不同研究领域的学者之间相互交流都有困难。这些是中国的法学领域有一个从整合到分工的过程。
在20世纪50年代,法理学被称为“国家和法律理论”,并没有与政治学分开。由于整个法律体系不发达,未颁布大量法律,因此法理学已成为整个法律的指挥和表达。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法律制度的发展,各种法律科学相继建立,法学的“至上”与“整合”的地位被取代。与此同时,在法理学中不同的研究领域,如法哲学,法律社会学,法律实证主义,法律和经济学,法律人类学和法律诠释学也有所区别。这些是法理学从合到分的表现。
但是,在部门法学和法理学内部各个研究领域充分发展的基础上,必须注意从更高层次的整合。法律交叉学科的迅速崛起标志着法学向合的方向发展的标志。
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理学获得了很大发展,但是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当前中国法理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中国问题的关注程度不足,中国法理学的话语体系不健全,对中国问题的解释缺乏理论自信。
从法理学的结构看,中国法理学比较擅长于对法律问题的价值研究和社会研究,而规范研究不足;善于把法律问题政治化,不善于把政治问题法律化。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两个:
一是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法律思想是治国理政、富国强兵理论整体框架的一部分,没有独立出来;
二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法律问题的特点不是就法律研究法律,而是把法律放在社会和阶级的结构中分析。
但这并不意味着规范研究不重要,在建设法治国家的今天,如何把政治、经济、社会问题法律化,通过法治方式解决,用规范方法研究,这恰恰是法理学研究者需要掌握的本领。
从话语体系看,中国法理学的话语受到西方法理学的影响,有的与中国法治实践脱节;而对于国外法理学中没有涉及的理论和范畴,又缺乏相应的理论表达,缺乏标识性的范畴和概念。特别是涉及法律在社会结构中地位的一些整体性概念,在现有法理学学科体系中没有应有的提炼,或者被看作是已经过时的东西,缺乏正当性论证。
规范研究不发达与话语体系不健全是相互联系的两个方面。中国法理学话语体系不健全,常常用其他话语代替法律话语,不善于用法律话语讲中国的法治故事。从学术影响力、文章和著作的引用率来看,当代中国法理学在国际法理学界声音还比较小,还处于有理说不出、说了传不开的境地,和我们国家的地位远远不相称。
当然,这与我们自己宣传不够、宣传渠道不畅通有关,但是宣传不可能解决学术本身的问题。学会规范分析,构建既反映中国特色又能为国际学界所接受的中国法理学话语体系,是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中国法理学发展要着力解决的问题。
每个国家的法理学都具有特殊性。但是,各国法理学除具有特殊性,也有普遍性,关键在于把握什么是普遍性,怎样使一个特殊性的问题获得普遍性,获得国际社会的理解和关注。
本文只是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理学发展在不同时期、不同领域有关的争论的一个简单概述。 在我看来,其中一些问题已经解决了;其中一些刚刚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基本框架或初步思路。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已经解决的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和经济的变化,也会重新把问题提出来,在新的社会条件下将会出现新的问题。
因此,法理学思想永远不会结束,它永远不可能定于一尊,永远在路上。 这恰恰是法理学的魅力所在。 这也是纪念改革开放40年的重要意义。
由于时间关系,我就讲这么多。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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