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显:纪念·深化·对接——“法学范畴与法理研究”(2)
尊敬的振斌书记,显明,丕祥,李林,各位专家,各位同事,各位好朋友,大家上午好!
在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法学学部的指导下,在大家的共同努力和支持下,“法学范畴与法理研究”学术研讨会如期举行。
首先,我代表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法学学部,向与会的专家朋友们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对研讨会的顺利召开表示热烈祝贺。
作为这次研讨会的主要策划者之一,我为本次研讨会确定了三个主题词:“纪念”“深化”“对接”。
纪念:就是纪念1988年由吉林大学法律系和吉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发起召开的“全国法学基本范畴研讨会”30周年。30年前的法学基本范畴研讨会是具有历史意义的会议,其重大意义至少体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增强了中国法学界的范畴意识,理论意识和体系意识。法理学、宪法学和各个部门法学都高度重视法学范畴研究,召开了一系列法学范畴研究的讨论会、座谈会,发表了数千篇有关法学范畴的专题论文,由此推动了中国法学的概念化、科学化、体系化。
第二,促成了法学研究范式的变革。法学研究范式的变革意味着一种研究范式被另一种研究范式所代替,亦即一个概念范畴体系被另一个概念范畴体系所代替,而这往往是由基本范畴的变革引起的。长春会议之后,权利本位逐步发展成为一种新的法学范式,促成了法理学研究的变革。
第三,推进了法律观、法制观、法治观的升华。从以罪和罚为核心的法律观到以权利和义务为核心的法律观,从义务本位的法制观到权利本位的法治观,催生了法治现代化理论,对中国法治领域的变革产生了强大的推动力量。
第四,助推了法学和其他学科的学术对话。以前,法学与其它学科的对话能力很低,是因为我们法学很幼稚。而幼稚的主要表现就是我们还没有形成自己科学而完备的概念体系,范畴体系,因而也不会有自己的科学的话语体系和理论体系。法学基本范畴的研究推动了我国法学范畴体系,理论体系,话语体系的建立,从而提高了我们的对话能力,提升了中国法学的话语权,同时也促进了中国法学与国外法学的学术交流。
仅就这四个方面而言,1988年的长春会议就是值得纪念,值得传承的一次盛会。所以我们这次会议的首要目的之一就是纪念30年前召开的法学基本范畴研讨会。
本次会前我们播放了一个视频,主题就是怀念30年前的盛会。
第二个主题词深化,是深化法学范畴研究。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亟需法学界深化开展法学范畴研究。
第一,1988年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建设和法治改革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全面推进和拓展,新情况、新经验、新观点、新话语,急需有新的范畴去概括、 去凝练。例如法治中国、法治体系、法治社会、法治军队、法治政府、党内法规、法治改革、法治思维、法治道路、司法责任制、良法善治等等,这些都是随着法治实践的发展而出现的新概念新范畴,需要我们去认真的深入的研究,正如刚才显明教授提到的那样。
第二,1988年以来,中国法学学科在发展,特别是新型学科,交叉学科不断兴起注入。法政治学、法经济学、法伦理学、比较法文化研究、人工智能法学、计算法学、数据法学、法律与文学、法律艺术等新型交叉学科的出现必然带来大量的新概念新范,诸就如环境权、数据权、信息权等等。这些新兴的学科也急需要我们研究新的概念和范畴去指引他们发展,因为没有新的概念,没有新的概念体系,新型学科交叉学科的发展就是空谈。
第三,法学方法论的发展使法学研究呈现出新的视角,新的维度,新的深度。诸入法教义学、社科法学、文化历史学等等。他们所释放出来的方法论都引导着我们对传统法学概念的重新解读,诸如中国传统文化当中的德政德治、仁政仁治等等概念都需要重新解读,对西方法学的一些概念范畴也需要进行必要的审视。
我认为,在深化概念范畴体系的研究过程当中,有的概念要被净化,有的概念要去增容,有的要重新解读,有的要精细化逻辑化,更多的是需要我们去发现、去凝练、去创造。
对接,这是第三个主题词。本次会议把法学范畴研究与法律研究放在一个主题之内,体现了主办大力推进两个研究互相对接的设想,这种对接有客观的必然性和必要性。
首先,法理就是法学的基本基础范畴。法学的基础范畴有很多,最基础最统领的范畴恐怕就是法律法治和法理。从法律到法治,再到法理,体现了法治现代化和法学科学化的实践逻辑、历史逻辑与理论逻辑的一致性。
第二,法理研究与其他范畴研究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法理概念赋予了其他法学概念人文意蕴和科学精神。揭示了其他范畴的时代意涵,可以说,是法律范畴润养着其他法学范畴,使他们更具理性和德性。很难想象在当代中国没有法律的元素和涵养,其他的法学概念范畴会是什么样。同样,其他法学范畴的深入研究,也必然会丰富法理范畴的内涵,使法理范畴更具认知基础和实践基础。
第三,法理范畴研究内容十分广泛,深入的法理研究在每一个领域都会牵引出更多的范畴,或者说可以帮助法学家去发现和研究出更多的在传统思维下发现不了的概念和范畴。
第四,通过法学范畴研究与法理的对接,促进以权利为本位向以法理为中心的法学的理论跃升,对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建构无疑有着巨大的推进意义。
各位专家,为了使本次研讨会获得预期的目标,我提议本研讨会的学术规范,为:
一开放,开放领域,我们的研究领域是开放的;
二自由,思想是自由的,言说是自由的;
三多元,方法是多元的;
四求真,目的是纯粹的。
以开放自由多元求真的学术规范为中国法学体系的创新发展,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为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的进程,凝聚更多真理,更多智慧更多共识。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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