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浩|最高法院改判张文中案:遗憾与贡献
车浩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很多人大概和我之前一样,原本不太熟悉张文中这个名字,但一定会知道物美。张文中就是物美的创始人,原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董事长。
2009年,河北省衡水中院一审判决,张文中犯诈骗罪、单位行贿罪和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河北省高院二审维持一审定罪,量刑部分改判十二年。
2013年出狱之后,张文中的申诉被河北省高院于2015年驳回。再之后,最高法院经过审查,决定对张文中案提审。2018年2月12日,最高法院开庭审理,于5月31日做出宣判,改判张文中无罪。
这是史上第一起由最高法院在本部提审,并直接改判无罪的案件。
不过,它并没有引起预期的反响。因为包括学者在内,很多法律人认为,这不过是在国家层面强调产权保护和企业家保护的大环境下,顺流而下做出的一个政策性、宣示性的改判,没有太大法律意义,不值得深究。
但是,对比当初的有罪判决和如今的无罪判决,我发现,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案件。更进一步说,无罪判决书中蕴含的法理能量,潜伏其中的一般性裁判规则,迄今为止,还没有被充分挖掘。甚至我都怀疑,做出改判的最高法院,自己也未必发现。
壹
毫无疑问,张文中案改判的首要意义,是符合当前的政策导向。
例如,否定诈骗罪,背后体现的是对民营企业平等保护和支持的政策精神。过去很多补助,都偏爱国企,民企想要也拿不到,于是出现了各种虚报材料冒充国企的情形。如果说资助政策真能做到,对各种所有制经济门槛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民企不必矮人一头,谁还有闲心去冒充国企呢。
再如,否定单位行贿罪,背后体现的是为企业发展营造宽松环境的政策精神。诚然,有不少企业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但在现实生活中,也有不少企业行贿,是因为得不到或者不能及时、正常、顺利地得到其本应得到的正当利益。
究其原因,是一些掌握权力的工作人员,面对民企,充分展示权力的傲慢。本可正常办理之事,故意为难、拖延甚至赤裸裸地吃拿卡要,在各种条框和程序的夹缝中,把自由裁量权冠冕堂皇地最大化,开辟出寻租空间,导致很多企业不得不曲意逢迎,送礼结交。
虽然,张文中案并未显示出上述情形,但是,无罪判决特别论证因未谋求“不正当利益”而出罪这一点,在如此万众瞩目的案件中强调,实有超越个案的放大效果。
它一般性地宣示,企业为了正当利益诉求而不得不支付“好处费”,不受刑法追究。我觉得这背后还要继续深挖政策精神。即,应该追究的,是面对正当利益诉求而吃拿卡要的国家工作人员;应该废除的,是各种过分管制的条条框框;应该反思的,是政府如何为企业发展营造宽松环境。
毕竟,如果能正常、顺利地得到应得的利益,谁又会钱多得非给官员上供不可呢。应该不会有官员真以为,刻意攀交的企业家是被自己的人格魅力所吸引的吧。
不过,上面所说这些,只是体现了司法判例对公共政策的宣示功能。对于职业法律人而言,他们可能更关心的是,在法律的理解与适用上,张文中案有什么新的突破?是否创制了什么新的裁判规则?
贰
在否定诈骗罪成立这一点上,核心的问题是,作为民营企业,物美集团有无资格申报国债技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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