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告密不揭发是道德底线|校园告密事件反思
不告密、不揭发,与其说是一种可贵品质,不如说是一条道德底线。告密成风的社会,是人人自危的社会,告密使人与人之间失去基本信任,甚至相互侵害,冲击人们的价值判断,毁掉社会的道德基础。
“我不知道,查理今天的缄默是对还是错,但我可以告诉你,他决不会出卖别人以求前程。而这,朋友们,就叫正直,也叫勇气,那才是领袖的要件!”
这段话,是美国电影《闻香识女人》中的一段台词。片中,查理无意间目睹了几个学生对校长的恶作剧,校长逼查理交代谁是主谋,否则将开除他的学籍。查理的忘年交、盲人史法兰,在听证会上谴责校方正在毁灭这个孩子纯真的灵魂。演讲博得如潮掌声,使校方最终作出让步。
“不出卖别人以求前程”,是正直,也是勇气。这不仅是为个人辩护,更是为一种优秀品质辩护。
一种风气的形成,有其历史土壤;而其消泯,更是难上加难。至今,这种“告密揭发”思维还时常作祟。据报道,山东某高校期末考试一道试题是:选出你认为上课最积极的3名同学和翘课最多的3名同学。考题一披露,网友直呼“神题”。
可以设想,那些写出“翘课最多”学生名字的考生,可以轻松得分;拒绝写出的,则不得不丢分。这不是在鼓励学生们相互揭发吗?
出题者辩解说,这是借鉴人力资源管理专业“360度绩效考核”中的“同事相互评价”。但是出这样的试题,未免把好经念歪了。学生翘课多少,自有学校纪律管束;学生的学习状况,也有考试成绩评定。即便学生间相互评价,也应该是当面锣对面鼓,积极公开的,而不是暗地里互相“揭发”。
无独有偶。几年前,湖北某大学的一个班级出台了“盯人”管理办法,每名学生的一言一行都会有一名“神秘同学”在暗中盯梢。班主任说,开展这项活动是为了加强学生间的友谊和互动,也是为了加强学风、班风建设。这样的“温情关怀”,简直让人不寒而栗。
心理学专家认为,不确定性会使人处于恐惧和焦虑的状态中。一个经常有人“打小报告”的班级,气氛一定紧张不安,同学间、师生间一定疏远而戒备。学生时代播下的不信任的种子,会影响他的一生。
不告密、不揭发,与其说是一种可贵品质,不如说是一条道德底线。告密成风的社会,是人人自危的社会,告密使人与人之间失去基本信任,甚至相互侵害,冲击人们的价值判断,毁掉社会的道德基础。
这条底线,在大学里首先应该明确、清晰起来。大学,应该培育学生自由而健全的人格、敢于担当的精神,让学生成为一个阳光磊落的大写的“人”,而不应该是心理幽暗、出卖他人的“病人”。这是大学精神的应有之义。
文章来源:人民日报
何志辉
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按语:本文原作于2008年12月1日,有感当时备受瞩目的校园告密事件而发。整整十年过去,校园告密事件有增无减,课堂作为言论自由的最后堡垒,在此管控体系之下也行将不保。世风如此,夫复何言。兹发旧文,默而哀之。
近看新闻,才知近期所谓“告密门”事件:2008年11月24日,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杨师群在其私人博客上发表了题为《有同学告我是“反革命”》的博客文章,透露他由于在上《古代汉语》课时批评政府,被两名女大学生向公安局和市教委告密,遭到相关部门的调查。
相比距今一月(2008年10月)中国政法大学课堂上挥刀相向的杀师事件,这宗课堂外“循法而行”的告密事件,并不具有足够的戏剧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不会在涉事双方各自代表的群落中产生足够的影响。
如果这宗事件最终不过流为一场“茶杯里的风波”,我们或许只是在茶余饭后感叹几句师道艰难;但如果它竟真的沿着“告密者”的初衷并由此演化为一场对教师在课堂上行使诸如“批评政府”等言论自由也必须动以“相关部门调查”和“立案侦查”等措施的言论审查,则整个事情就远非它所呈现的那么简单。
假如当事的杨教授果真在“批评政府”时有值得“相关部门”调查和立案侦查的地方,那么,我们需要关注的问题之一,便是学生向“相关部门”的“告密”是否属于一种对教师在课堂发表批评言论进行的反批评性“监督”,以及这种方式是否具有正当性或者合理性。
很遗憾,并没有足够的证据能表明这种私下诉诸公权力的“告密”会是一种正当行使的“监督”。监督所强调的是对现场或某一特定环节﹑过程进行的监视﹑督促和管理,使其结果能达到预定的目标。
“告密”者所欲追求和所能达到的目标,并非借助于反批评性的言论,去辩驳或对抗对方关于批评政府的言论,相反,它试图私下借助公权力的强势力量,直接压制或钳制对方在特定场合所行使的包括批评政府在内的言论自由权。
“告密”尽管是一种“监视”,但它的用意不在“督促”和“管理”,与设定“监督权”并鼓励积极行使“监督权”的宗旨形同实异。
由于告密是一种私下进行的隐秘行为,被告密者对此并不知情,这就使后者随时处于被监控和受指控的危险境况。而正是这种隐秘行为,使谁会是“告密者”、谁会是“被告密者”都陷入无法确定的状态。
事实上,我们谁都可能会成为对方的告密者,也自然是谁都可能随时陷入被告密之后的陷阱。在“告密”假手于“监督”而被认同和接受后,我们势必不可逆转地倒退到一个“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丛林时代。
因此,“告密”即使在特定的个案中有“事实根据”,只要它是裹挟公权力以遏制私人对法定权利的自由行使和充分表达,就必然是现代社会中带有“返祖”性质的“以权力遏制权利”。
在这宗“告密”事件中,关键的“事实根据”是教授对政府所作的批评言论。囿于资料,我们无从得知该教授的“批评”究竟有什么内容,到什么程度。
但只要是“批评”的性质,而不是“煽动叛国、裂国、颠覆政府”或其他涉嫌危害国家与妨害社会风化的犯罪,那么,这种批评的程度即使激烈到了“告密者”私人无法承受的地步,也不必然意味着它应该被动辄诉诸公权力的制裁。
政府动用自身公权力动辄压制对它的批评,只能从侧面透露这个特定政府心有所“畏”,它“畏”的是民众可能通过批评揭示了它刻意隐藏或专门粉饰的种种内容,从而丧失它在民众心中原有的威权和形象。
政府必须有容纳被民众批评的雅量,这也是考量这个社会民主与自由程度的标尺,教授在课堂发表的批评言论不过是其中行使民主与自由的行为之一。
当然,直到这里我所预设的是该教授确乎在“批评政府”而非其它涉嫌犯罪的行为。
或许有人会说:凭什么你认定教授对政府所作的“批评”不涉嫌犯罪?难道就因为教授自己坚称他是在“批评”我们就不能认定其实质却是“煽动”?
这里需要澄清“批评”与“煽动”。应该看到,该教授在课堂上公开发表对政府的批评意见,并非专门和蓄意的,而是因讲解《古代汉语》所作的即兴发挥,即使言论中对政府的批评是一种言辞激烈的借题发挥,也与一切有准备、有预谋的“煽动”不同。
从目的看,批评的用心旨在提醒受众免于盲目和麻木,煽动的用心则在蛊惑人心并使之付诸实践。教授自由发表言论的场合只要是在课堂上,是履行对学生“传道、授业、解惑”之职,
“因言获罪”早已被现代文明社会中的法治主义所扬弃,现实中屡屡发生的各种“因言获罪”现象,不过是从侧面反映了“法治”从“主义”到“实践”尚有很长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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