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事件”中的网络激情与“组织困境”丨 中法评
作者
钟书泓,资深媒体人
目次
一、道义之下,网络激情可以“自行其是”
(一)道义和激情
(二)纪念活动具有正当性
二、网络激情之外,组织应当有所作为
(一)网络激情与组织有序的分别
(二)“沈阳事件”的争点
三、教育行政管理治理校园性侵(性骚扰)规则要硬,治理要严
(一)制订禁止性刚性规则
(二)知耻近乎勇,依法依纪鲜明坚定处置校园的性骚扰(性侵)事件
2018年4月5日,清明,总是追思逝者的时节,生命无价,一桩本被遮盖的北大女生自杀事件终被披露。20年过去了,高岩的亲属、同学,并没有遗忘当年的悲剧。一个如花年轻生命的逝去。在沸沸扬扬的网络潮水并未消退之际,对沈阳事件的必要作冷静的思考。
道义之下,网络激情可以“自行其是”
(一)道义和激情
理性和建设性,避免激情泛滥,是人们对理想网络环境的期待,但不是法定网络环境的标准。法定的标准只是,网络不能有违基本事实,损害有关当事人的人格权(名誉权),而法律规定的人格权(名誉权)有自身的严格界定。在道义支配下为弱者发声的激情,是网络世界的常态。
人们经常说的舆论审判、道德审判,实际上是社会舆论评价对当事人造成的影响,而当这种影响直接作用于公权力专门机关和组织之后,舆论审判、道德审判才可能形成。
“沈阳事件”所形成的网络效应,源于事件本身是典型的道义引发的激情事件。读了被刷爆屏的李悠悠的网络文章,读了高岩年迈的父母给女儿的信,没有人能不为之动容。加害者与被害者之间,究竟发生了什么?20年之后,媒体、读者以及当年北大的师生,要求查明事实真相。
笔者以为,时过境迁,在法律事实层面或许永远无法找到真相,对加害者的法律追究也难以坐实。所以普通读者,在有关组织不能提供法律和纪律层面的事实的前提之下,只能从生活逻辑出发,判断高岩自杀的原因来自于加害者的性骚扰(性侵)以及精神和名誉受损的双重侵害,一个涉世未深,不能承受生活的巨大灾难的女生,以悲怆的自杀方式结束人生。
这并不是一次网络狂欢,也不是网络施虐,而是一次在道义和情感层面,“李悠悠们”对失去了但并不应该沉没的生命、尊严的救赎;也是对整个教师职业道德和教育行业管理缺失的审视,同时既慰藉那一个年轻的被摧残而凋敝的生命,也慰藉生者。
(二)纪念活动具有正当性
“沈阳事件”是清明时节,在高岩去世20周年的时间节点发生的。纪念活动的发起者相信被披露的校园性骚扰只是冰山一角,校园仍然潜伏着一批道貌岸然“咸猪手”,相信各式骚扰侵害仍是“现在进行时”。
为此,纪念活动本生就具有的正当性。谴责不公不义的行为,声讨无德龌龊之举,网络的激情和网友的声音,为逝者而惋惜和心痛,为避免悲剧的再度发生而呼吁。高岩的同学师友如何“激情”都不为过,因为高岩付出了生命的代价,读者和网络的激情,如在言论自由的框架内不构成侵权,亦并不需要为此负责。
人们没有理由不相信李悠悠、高岩的母亲和同学们的回忆和叙述,人们甚至可以推理,沈阳的卑劣,在玩弄了多位女生之后利用她们“借刀杀人”,人们甚至可以推理,沈阳为了洗刷自己的“龌龊”,以是高岩向其求爱,自己是被动应对,高岩精神有疾病的说辞,最终导致高岩被摧毁,逼其走上绝路。
当然,这一切都不是法定的事实,都是基于生活经验和生活逻辑的推理,都属于人们同情弱者的情感因素驱动而作出的判断。虽然法律并不能作出完全的约束,但告诫和约束那些恣意妄为者,法律之外的道德评价,仍然中一把份量极重的戒尺。任何人都不会在情感和理性方面站在沈阳一边,而沈阳必须在道义上承担永久的无限责任。
网络激情之外,组织应当有所作为
(一)网络激情与组织有序的分别
在“沈阳事件”中,相关单位都进入了困境,主要是应对网络的策略上有值的商榷之处。沈阳性侵事件一经披露,相关学校作出快速反馈。
4月6日,南京大学教师工作部发表《声明》,表示高度重视,并成立专门工作组进行研判,密切关注事件发展;同日,北京大学教师职业道德和纪律委员会也发表《声明》,公布当年处置“沈阳事件”的相关资讯;上海师范大学迅即发表关于“师德一票否决”的声明,伦理与道德委员会终止于2017年与沈阳签订的兼职教师聘任协议。
作为沈阳原单位北京大学,且高岩同学作为本校学生,北大的立场也是十分重要的。作为公众,想从北大那得到的事情的原委不外乎两个方面:一是北大所了解和掌握的事实的真相;二是北大对自己20年前的处分决定是否恰当,有无畸轻畸重的不当之处?
在道义的范畴内,我们不能谴责网络的种种激情,笔者以为,当事学校,北京大学和南京大学,不需要随网络激情起舞而扮演冷静公正的角色。在法律和纪律层面,坚持必要和程序,参考网络民意,作出经得起历史检验,对受害人负责,对当事人负责,以事实纪律和法律为准绳的独立处置决定,策略上坚持相关单位协调沟通,表态上留有余地。
(二)“沈阳事件”的争点
对“沈阳事件”的处置,社会上存在不同认识。其中突出的争议点是,以20年前的历史问题,对现实当下的沈阳作出处置是否合适?笔者认为,更为准确的表述是,当事人已经处理过的历史上的瑕疵,能否再次处置?如南京大学文学院《声明》所述“北京大学的处分已经证实沈阳的师德师风存在过问题,任何处分都不能代表事实的消亡。”
如此陈述,至少是欠周延的。以法治精神论,应当坚持事实真相,坚持罚当其错,坚持一事一罚;坚持考察当事人有无同错再犯,有无悔过自新;坚持历史和现实的区分,一次错误不可负罪一生,持给当事人改正的机会和给出路的政策。作为组织,如果只随激情起舞,便缺少法律、纪律和契约精神,也缺乏作为“组织”应对网络应有的理性。
当然,对沈阳的处置,南京大学在用人问题上有充分的自主权,只是用与不用的道理陈述,和相关权限的把握,要符合纪律处分或法律处理的实体和程序,要严守聘用合同的约定,违护纪律、法律、合同的严肃性,维护作为处于强势地位的“组织”依法依规办事、以理服人的严肃性和公正。作为纪律处分和法律处罚,都应本着一事一罚,一事一结,一次处分,标志一个事件的了结,历史的问题不能无限期的负面追诉。
比如,可以对沈阳在1998年被处分之后的表现进行评估,如果当事人已经汲取教训,严谨本分做人,不再犯同类错误,对沈阳的停聘,不应当以曾经的过往历史作为现实处分依据。笔者以为,一级组织可以堂堂正正的依事说理,依理说事,不必顾左右而言他。
教育行政管理治理校园性侵(性骚扰)
规则要硬,治理要严
(一)制订禁止性刚性规则
“沈阳事件”当事单位北京大学的最新表态是,今年4月8日上午在北大官网公布的。据悉,该校校长主持召开了北大教师职业道德和纪律委员会专题会议,会议通报对高岩自杀事件相关情况的复核结果,表示要认真总结历史上的经验教训,对“管理中的宽松软问题”、对制度的不完善问题,要进行深刻严肃的反思并引以为戒。
在很短的时间内通报“复核结果”只是一种策略而非实质性的复核,读者更要注意的是所披露的消息中“管理中的宽松软问题”。
为何校园性骚扰(性侵)屡禁不止?主要问题是相关的制度和规定缺乏刚性的可操作的规则。使那些惯于利用优势地位或滥施才情的“导师”们可以控制学生或捕获学生的芳心,利用学生心智尚不成熟,利用教育资源和管理权让学生就范。
所谓刚性规则,就是异性师生之间的关系,不能有任何弹性空间,教师只有传道解惑授业解惑之责,教师对学生的任何关心爱护都应当是均衡和无差别的。要守好异性师生之间关系的底线,对任何特定个体异性学生的单独关照和单独往来,出入私人场所,都应当予以限制。
师生关系中教师是主导一方,对教师道德和纪律的约束是刚性的,师生之间绝不应当达成情人、男女朋友关系,如若发生,教师一方应当辞去教职。
(二)知耻近乎勇,依法依纪鲜明坚定处置校园的性骚扰(性侵)事件
“沈阳事件”所暴露出的问题是,北大校方在处置学生自杀事件时上过于关注校方的声誉(百年校庆),对事件背后的原因缺乏深入细致负责的调查,校方的态度可能影响警方。从李悠悠披露的情况看,事情的严重性与当时校方研究的处理所依据的情形有较大的差异。当然,这也与当时社会对校园性骚扰(性侵)和以恋爱关系为掩护的性骚扰(性侵)危害性认知不足有一定联系。
在完善法律和纪律的前提下,校园要对所有的性骚扰(性侵)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应当坚决依法依纪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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