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浩:从安邦吴小晖案谈集资诈骗罪丨中法评(3)
余论
我知道,这起案件很敏感,只要发声,总会惹争议。我与控辩双方都无接触,分析时只是想着,如何尽量让法律得到它独立的尊严,如何解释与适用法律,才是妥当的。
我也知道,有些人不看分析,只根据他的立场,来评价你的结论。结论有利于司法机关的,可能被骂是给政府洗地;结论有利于当事人的,也可能被骂为坏人帮凶。众口悠悠,那也是无可奈何之事。东北话有云,“听蝲蝲蛄叫还不种地了?”
过去许多年,关于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区分,关于非法集资类犯罪的认定,刑法理论含糊其辞,司法实践莫衷一是,而现在吴小晖集资诈骗案,更是以一种万众瞩目的方式,把上述问题的纠葛推到了前台。承司法公开的东风,庭审过程公之于众,让社会公众能够理性的探究,值此契机,到了彻底展开大辩论,把问题说清楚的时候了。
客观地说,公诉人的指控意见自有其逻辑。吴小晖案涉及到集资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两个罪名。对于后者,如果指控事实成立,法律适用并无疑问。但是对于前者,即使指控事实成立,能否适用,仍然存在疑问。
我文中所讲,也只是未必正确的一己之见。在相关问题上,研究零散,本来也没形成什么“通说”。真理总是越辩越明。若有不同意见,欢迎理性讨论,看看“通”在何处。
每次出现一些焦点案件,就会有法学院的同事感慨地说,“你们刑法啊……”自己的专业让同事郁闷,这会令自己更郁闷。我写文章,不是为了给大众普法,而就是想对专业的法律人说,你看,这不是刑法的问题,也不是刑法学的问题。刑法典并不是天生恶法,刑法理论也有能力把问题说清楚。
拉德布鲁赫曾经批评说,实证主义对于德国纳粹的暴行负有责任,使“德国的法学人士阶层完全无力反抗以暴政和犯罪为内容的法律”。但是,这种实证法无抵抗能力的观点,在今天受到了普遍质疑。
正如诺依曼所说,“实证主义并没有构建民族社会主义法律思想的基本模式,而法律现实的那种最糟糕的堕落,才是违背制定法规范的。”诚哉斯言!
以上,与所有理论工作者和实务工作者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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