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志勇:为什么不叫“人民监察委员会”? | 中法评
2018-03-17 14:02:24 来 源:网络整理 移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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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志勇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监察机关和监察权的宪法性质,是一个尚未充分理论化探讨的重大问题。新的分权理论和实践表明,在依据权力性质将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之外,有一种理论和制度倾向是依据功能创设新型权力,在权能上可以兼具立法、行政、司法的部分权能,目的是为了实现特定的功能。
传统的元首权和军事权可以在此维度上理解,而各国曰趋重视的反贪腐权力则是比较典型的此类分权形态。八二宪法并非严格按照立法、行政、司法三种形态进行权力分工的,而是在中央层面上分设七个国家机构来分享国家权力。
这个复杂的权力分工体系的特殊之处在于,部分权力是党政合一的,部分权力是党政分立的。监察委员会由于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因此监察权同样是党政合一的,具有双重属性,从而使监察委员会有别于“一府两院”。
目次
一、引言
二、分权的理论基础
三、分权理论的制度实践
四、八二宪法中的分权
五、监察权的双重属性
本文原题为《论监察权的宪法性质——兼论八二宪法的分权体系》,首发于《中国法律评论》2018年第1期思想栏目(第109—118页),原文13000余字,为阅读方便,略去脚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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