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种道德,谁的法律——与电梯劝烟案二审商榷(2)
解放后,党和国家的领导人如毛泽东、邓小平等在接待外宾时,经常一边抽烟,一边对话。今天的中华大地,吸烟尤盛,有三亿烟民,“十二五”期间,烟草行业税利占国家财政收入的 7.2%-7.5%,是纳税第一大户。
段大爷就是三亿烟民中的一个,吸烟对他而言,是天经地义的老传统。终于有一天,段大爷在自家小区的电梯里,步步相随云雾中。突然遭到杨先生的制止,正如杨先生所言,大爷说他不是公安,凭啥管他的吸烟行为。最终双方矛盾激化,请求第三方物业公司要求处理。对于段大爷而言,争议交由第三方处理也是正常思路。我们不禁要问: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的合法性是天经地义的吗?
(一)规则正当性之谜:“习惯生长”还是“理性立法”
在一代法学大家萨维尼看来,习惯法优于制定法。他认为,法律如同野草,“只能是土生土长和几乎是盲目地发展,不能通过正式理性的立法手段来创建。”;“一个民族的法律制度,像艺术和音乐一样,都是他们的文化的自然体现,不能从外部强加给他们(何勤华、贺卫方主编《西方法律史》,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62页)”。
萨维尼指出,立法者不能修改法律,正如他们不能修改语言和文法一样;立法者的任务只是帮助人们揭示了“民族精神”,帮助发现了“民族意识”中已经存在的东西。这些观点就是历史法学派的核心思想,影响深远。历史法学派甚至认为,纯粹依照理性制定的法律是狂热的,无疑会给正常市民生活带来革命性的干扰,不合情理。
我们从英美法系的历史发展中,深刻地体会到法律自然更替的深深痕迹,大量自然生成的判例构成这些国家的正式法律海洋。如美国的民主和人权也是逐步发展的,从男性白人发展到妇女,再到黑人。这些国家也特别稳定,长时间没有革命性的动荡不安。
由于受到启蒙思想家如卢梭等提倡自由、人权、民主理论的影响,法国人民特别崇拜理性的光芒,于1789年掀起法国大革命,1804年在拿破仑主持下通过著名的《法国民法典》。民法典并没有给国家带来稳定的社会秩序,法国还是长时间陷入动荡不安之中。提取公因式的法国民法典,简单明了,也同样影响不少国家。
事实证明,法典具有独断性,《德国民法典》颁布不久,就受到现实案例的沉重打击。这些率先走向法典化的欧洲国家,深刻体会到法典的局限性,重新走向判例制。这一点,苏州大学法学院张成敏教授评论十分精彩:“大前提是法条教义,小前提是涵摄,注释法学以后的法学都在关注大前提的问题,不确定正是对注释法学的关键批判,所以引起了对审判制度的改革,判例制是被证明合理的,我们所理解的欧洲大陆法,已经完全变了,欧洲的学生学习法律比美国学生还要难,大量判例产生,必须记忆。”
中国传统儒家文化,法律与习惯道德交织在一起,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大意就是,如果法律是法律,道德是道德,那么民众虽然畏惧法律,但是却没有道德耻辱感,甚至还会为了避免法律的惩罚, 运用各种手段都觉得很正常,如行贿手段等。
当下中国,规范性文件浩如烟海。我们忍不住要问:老百姓如何参与到影响其权益的具体法律制定中?关于这一点,美国的做法可供参考,任何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包括宪法),必须还要经过法院的认可,才能进入司法领域。更为令人惊叹的是,那些由民众组成的陪审团甚至还可以将法官指示的法律废除,多么地强悍。什么是法律,由老百姓最终说了算。这样的法律,才会符合实践需求,深入人心。
(二)谁的法律,何种正义
我们再回过头来看看,郑州市地方性法规《禁止吸烟条例》制定于1998年,明确规定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这似乎无话可说。问题在于《禁止吸烟条例》目的在于禁止烟民的部分吸烟行为,地方性法规制定之初,是否考虑周到(如第10条规定公民有权制止吸烟行为是否合适?制止行为有何限度等)?是否进行调查?是否征求烟民意见?是否有足够吸烟区?是否预估执行效果?
有人认为,从纯粹理性而言,禁止吸烟有利于民众身体健康,符合主流价值观,立法禁止不是很简单吗。如果这样说,禁止喝酒不也是一样吗?当年美国舆论界强烈主张禁酒,于是美国以修正宪法(即第18号修正案)以达禁酒目的,决心不可谓不大,但后来由于地下私酒黑市猖獗,产生了更多的社会问题,不得不以第21宪法修正案以取消禁酒之第18修正案。
另如, 2017年06月12日《 人民日报 》发表的《限塑令为何遭遇尴尬》一文,感叹道:在一些地方,限塑令可说名存实亡,已几乎沦为“卖塑令”。所以,立法不是“好心好意”就可以,必须统筹兼顾,它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事实证明,完美的立法已经远远超出人类理性的极限,这也是判例法复兴的原因。
正是我们一些法律规定的单边性,如同行政命令,缺乏上下沟通的有效机制,于是法律是法律,生活是生活。谁若不知道相关规定,谁就是法盲,就是普法对象。
老实讲,郑州民众有几个人知道《禁止吸烟条例》呢?
有人或许会反驳,电梯上不是贴有“禁止吸烟”标志吗?首先,不是每部电梯都帖有禁烟标志,笔者所在单位的电梯就没有,也没有证据显示涉案电梯有禁烟标志。其次,我们许多的标志也就是贴贴而已,形式主义,甚至一些国家大法也是如此。难道谁还不知道广告是广告,产品是产品的道理吗?
法律必须有牙齿,否则形同虚设。如果《禁止吸烟条例》大快人心,执行起来虎虎生威,十几年下来,段大爷还不知道电梯禁止吸烟的规定吗?还敢理直气壮,吞烟吐雾吗?
这几年随着动车里、飞机上严格禁止吸烟,于是一些见过世面的人才逐渐知道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但即便如此,酒店里,饭桌上,吸烟依然如旧,大多民众对“禁止吸烟规定”仍蒙在鼓里。当老式的段大爷遇上一个新式的杨先生,双方都在单边理解法律的情况下,冲突一触即发,悲剧就这样产生了。
这到底是,谁的道德?谁的法律?于是,留给我们深深思考的是:法律应当如何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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