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夫妻离婚,公婆擅自卖房 少给儿媳45万
小夫妻离婚诉讼期间,儿媳在出卖房内按约应得的剩余款45万元,公婆却说已给付了儿子,并认为给儿子是一样的,应视为向儿媳履行了支付义务,因儿媳对此不予认可而诉至法院。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胡某、卢某应支付儿媳即原告唐某房款45万元;被告购房人倪某、金某对被告胡某、卢某应当支付原告唐某之款承担连带责任。
唐某和束某于2012年11月登记结婚,胡某、卢某系束某的父母。2014年9月与2015年,唐某和束某先后分别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均作出不予离婚的判决。2016年9月,束某又起诉与唐某离婚,现该案尚在审理中。
而在2015年8月,唐某就浦东某小区1101室房屋曾向法院起诉胡某、卢某共有纠纷一案,并追加束某为被告,法院于2016年5月作出判决,查明上述房屋产权归属卢某、束某、唐某三人共同平均拥有,并“确认登记在胡某、卢某名下的上述房屋三分之一的产权归唐某所有,由胡某、卢某协助唐某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该案判决后,胡某、卢某上诉被驳回。
2016年6月8日,胡某、卢某与被告倪某就1101室房屋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2016年7月1日,胡某、卢某作为售卖人与倪某作为买受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将该房屋以150万元转让。
上述共有纠纷终审判决后,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唐某与胡某、卢某及倪某、金某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胡某、卢某愿意以89万元买下唐某在1101室房屋的三分之一产权份额,如在2017年1月10日未放贷,则胡某、卢某愿意再出1万元作为对唐某的补偿;如2017年3月31日还未放贷,则倪某愿意作为担保人先行支付唐某90万元。
另还达成补充协议,约定如胡某、卢某在贷款下来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则倪某愿意承担给付唐某在1101室房屋的三分之一份额90万元;并约定当天由倪某母亲金某先给付唐某部分房款15万元,贷款下来后再给付75万元,所有执行都以调解协议为准。
协议签订当天,金某支付唐某15万元。当年3月3日,胡某向唐某转账支付房款30万元。
2017年2月13日,唐某得知银行已全部放贷完毕,遂多次通知四被告支付剩余45万元房款,但遭四被告拒绝支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解决。
- 海南规范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项资金管理2019-07-21
- 税费加减法助力探索房地产长效机制2019-03-28
- 9月份市区空气质量优良率96.7%2015-10-17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