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车,想说“yes”不容易!
2007-04-26 00:00:00 来 源: 移动版
随着云浮经济的发展,市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买摩托车、小轿车的人越来越多,自己拥有了代步工具,出行固然方便了很多,但是也会因为买了车而陷入烦恼。为什么呢?因为偶尔会碰到亲朋好友借车的情况。这个时候,你会碍于情面借给他(她)呢,还是不讲情面坚决地说“NO”呢?
■七成车主心里“不愿意借车”
对是否愿意借车给别人,记者随机采访了20位摩托车或小轿车车主,经统计,有七成以上的人表示心里不愿意借车给别人,但有时碍于情面不好意思说:“NO”。就算是借也是属于迫不得已,极不情愿的。
教师李女士说,遇到别人向我借车,我一般不好拒绝,凡是能够开口向我借的,都是平时关系很好的朋友,如果关系一般,人家也不会出口相借的。至于亲戚,那就更不好拒绝了,况且,云浮这个城市不大,交通也不是那么拥挤,一般也不会出什么事情。所以,我经常借我的摩托车给朋友,不过,很庆幸,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出什么事情。
公务员邢女士说,她从不借车给任何人,她说自己是做法律工作的,经常接触这类交通事故案件,这种案件发生后,很少能够私自协商解决,大多要靠法院的判决才能明确各自的责任。不过,她说自己也因为拒绝别人借车的请求而得罪了一些朋友,但对比借车后可能给自己带来的意想不到的后果,她选择宁愿得罪人也要坚持绝不借车给人的原则。
个体业主林女士说,这个事情要看情况,别人向她借车,她一般是婉言拒绝,但是,如果交情比较好,她还是会答应。她说,如果朋友驾她的车出了危险,就当是自己出了危险,只好认倒霉了。不过,她希望大家都一切平安。
公司职员周先生说,我从来不借车给别人,怕借我车的人不会开我的车,我非常爱惜我的车,11万多买的,挺贵的,一般的人也不会向我借车,即使是交情比较好的朋友,也最多让我载他到哪里哪里,我就当回免费司机好了。实在遇到非要借我车的好朋友,我也只能是婉言拒绝。
柯先生说,我一般不会借车给别人的,但是,拒绝别人的时候,需要技巧,如果我时间充足,我会说自己也想去溜达溜达,一起去,自己做司机,这样好心用足,不会得罪人。如果自己没有时间,就说一些善意的谎言,要么说车子坏了,要么说等会自己要到什么地方去,也要用车。不过,撒谎很辛苦,但是,为了避免借出车会给自己带来的大风险,只能这样了。
■“借车”借出的沉重代价
很多情况下,自己的亲戚、朋友来借车,碍于情面,车主很难开口拒绝。但是,当车借出去的同时,你有没有想过,借车的后果将如何呢?让我们先来看看下面的三个案例。
案例一:
杨女士怎么也没有想到,只是将自己的摩托车借出了一次,却差点将自己逼得背井离乡。
杨女士家在郁南,现在云城一家工厂里做文员,工资不高,一个月700多元,弟弟也和自己一样在云城打工。一天,弟弟要借杨女士的摩托车出去玩,杨女士就答应了,没想到弟弟骑车出门后,又将车借给了刚认识的一个朋友小陈,小陈刚满18岁,天性好玩,骑着摩托车带着女朋友在云城的大街小巷里乱逛,车开到河滨东路时,小陈一不留神撞上了前面的一辆摩托车,造成前面车辆翻倒,车主受伤住院。经过交警部门认定,小陈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的总损失是1万4千多元,这还不算伤者的后续治疗费用。由于双方不能达成协议,伤者将小陈和作为车主的杨女士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小陈刚满18岁,没有工作,没有财产,根本就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杨女士感觉很不妙,就向律师咨询,律师说,法律上是有一条规定:“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抚养人垫付”。小陈虽然已经满18周岁,但没有工作,靠父母抚养,因此家长对这次车祸所造成的损失要承担垫付责任,杨女士可以申请追加小陈的父母为被告。
杨女士一听就放心了,可是问弟弟有关小陈的家长是谁,在哪里住时,弟弟却一问三不知,弟弟和这个小陈刚认识,根本就不知道他住在哪里,而这个时候再联系小陈时,对方却支支吾吾,答非所问,明显是想赖账不还了,连开庭的时候都拒不到庭,由于杨女士无法提供小陈父母的名字和住址,无法追加小陈的父母为被告。法院最终判决,小陈承担1万4千元的赔款,但是,最让杨女士头疼的是,法院同时判决,作为车主的杨女士要对这1万4千元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法院没有追加小陈的父母为被告,法院在执行的时候,因为小陈没有财产,这笔赔偿款就落到了杨女士头上。但以杨女士目前700多元的月收入,多长时间才能攒下1万4千元钱啊!而且还有后续治疗费,就算她不吃不喝也要两年多了。杨女士越想越气,如果当初弟弟不将车借给小陈,哪里会有这么多的烦恼啊!
案例二:
别看摩托车小,小摩托也能带来大问题。
区先生是黑龙江人,几年前投奔云城的亲戚,做起石材生意,由于头脑灵活,善于经营,事业小有成就,还在云城安了家落了户。一天,一个东北的老乡来找区先生,想借用他的摩托车将自己的女朋友送回家,凡是老乡来寻求帮助,区先生一向是竭尽所能,何况是借车这么一点小事,哪里会好意思拒绝呢,就毫不犹豫地将车借给了老乡。
后来的事态发展,却大大超出了区先生的想象。老乡借到摩托车后,没有送女朋友回家,而是带着女朋友先去云城一家饭店吃中午饭,而且喝了很多酒。在送女朋友回去的路上,朋友酒性发作,违反了右侧通行的原则行车,越过了路面的双实线,迎面撞上了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结果,摩托车后座的女朋友受重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这个老乡只是受了轻伤,住了几天院就没事了。
由于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老乡被抓进了公安局。交警经过现场勘察,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老乡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重型半挂牵引车司机由于遇事操作不当,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死者家属悲痛欲绝,将老乡、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司机以及两辆车的车主、两辆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告上了法院。由于区先生是摩托车的车主,区先生也一并被列为了被告。最后法院判决:原告获得赔偿款33万元,其中几个保险公司一共承担11万元,而区先生对其余的22万元要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负担这22万元赔偿责任的其他几个被告如果都还不上这22万元的话,法院就可以执行区先生的财产用来垫付这22万元。老乡的经济情况区先生是非常清楚的,一家工厂里的打工仔,几乎是“一穷二白”,老乡所承担的这18万元的赔款区先生肯定是要“连带”的了,其他几个被告的财力是否能赔得起还不清楚……
区先生很后悔,自己好心借车给老乡,却要应付22万元的“连带责任”,而自己的摩托车一共才7000元。真是天降横祸啊!
案例三:
李先生拿着法院的判决书,拖着沉重的脚步,走出了法院的大门。天空阴沉沉的,而此时李先生的心情比这阴阴的天空更沉重。李先生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做了一件很小的事情,却换来了32万元的债务。
事情还得从几个月前说起。李先生今年40岁,多年前他辞掉了公务员的铁饭碗,下海经商,经过多年的打拼,虽没有积累下什么巨额的财富,却也是有房有车,自己办了个小企业。妻子在机关工作,一个儿子聪明可爱,一家三口生活过得红红火火。李先生有个外甥小李,20来岁,小伙子活泼好动,为人机警,在李先生姐姐办的一个小工厂里帮忙,李先生非常喜欢这个外甥。一日下午,小李来找舅舅借车,说运点货。李先生一看外甥是要借车去干正经事情,哪里还会说个“不”字,立马将车钥匙交给了小李。
吃完晚饭,李先生正舒舒服服地坐在电视机旁看得津津有味,突然一阵急促的电话铃声响起,警察通知李先生,小李出车祸了,撞死了一个人。李先生立即心急火燎地赶往公安局,哪知到了警局,坏消息接踵而至:虽然车上了保险,但事故发生后小李驾车逃逸,因此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而小李逃逸才半个多小时就被警察抓住,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因小李本人没有钱,死者家属向车主李先生提出40多万元的赔偿请求。
这么多的突变真令李先生傻了眼。接着就是打官司,一次次的开庭,一次次的协商,李先生被搞得头昏脑涨。几个月后事情有了结果,小李被判了刑,还被判赔死者家属32万元,可是小李本人没有财产,那由谁来负担这笔钱呢,判决书上出现了一个不太难懂的法律专业名词:“连带责任”,小李的父母和作为车主的李先生承担连带责任,可是小李的父母财力也有限,这32万元大多是要由车主李先生来买单了。李先生感觉好后悔,如果当初不借车,现在该有多轻松啊……
■要勇敢地对借车人说“NO”
相信上述的几个事例,能够让人们好好思考一下了。如果三个案例中的杨女士、区先生、李先生不怕得罪人而婉言拒绝别人的借车请求,也不至于会背上沉重的债务代价了。
对车主在事故中所应承担的责任,记者采访了云城区法院的林善标法官和潘景芳法官。两位法官表示,如果借车出现交通事故,车主将负有连带责任,除了刑事责任车主不与实际支配人共同承担外,其他责任都要共同承担,如果实际支配人负主要责任则车主连带负主要责任;如果实际支配人负次要责任则车主连带负次要责任。他们说,现在因为借车出事故的民事案件很多,特别是在农村,许多农民根本不知道借车给别人以后可能会出现的后果。另外,两位法官也提醒广大市民,如果车主要卖车,一定要办过户手续,否则,一旦自己卖出去的车出现事故,车主将负连带责任。
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后,对于未超过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依据受害方的请求,可判决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也可判决由机动车所有人、车辆实际支配人及驾驶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还可判决保险公司和机动车所有人、车辆实际支配人及驾驶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超过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判决由机动车所有人、车辆实际支配人、驾驶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中,责任限额是指保险公司在事故中应当赔偿给投保人的最高数额)。从这条规定中,我们不难看出,只要自己借出去的车出事故,车主的利益或轻或重都将受到损害。最起码自己的车在事故中会难免撞损,如果情况严重点,就有可能像上述三位车主一样背上债务。本报记者 王金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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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云浮经济的发展,市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买摩托车、小轿车的人越来越多,自己拥有了代步工具,出行固然方便了很多,但是也会因为买了车而陷入烦恼。为什么呢?因为偶尔会碰到亲朋好友借车的情况。这个时候,你会碍于情面借给他(她)呢,还是不讲情面坚决地说“NO”呢?
■七成车主心里“不愿意借车”
对是否愿意借车给别人,记者随机采访了20位摩托车或小轿车车主,经统计,有七成以上的人表示心里不愿意借车给别人,但有时碍于情面不好意思说:“NO”。就算是借也是属于迫不得已,极不情愿的。
教师李女士说,遇到别人向我借车,我一般不好拒绝,凡是能够开口向我借的,都是平时关系很好的朋友,如果关系一般,人家也不会出口相借的。至于亲戚,那就更不好拒绝了,况且,云浮这个城市不大,交通也不是那么拥挤,一般也不会出什么事情。所以,我经常借我的摩托车给朋友,不过,很庆幸,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出什么事情。
公务员邢女士说,她从不借车给任何人,她说自己是做法律工作的,经常接触这类交通事故案件,这种案件发生后,很少能够私自协商解决,大多要靠法院的判决才能明确各自的责任。不过,她说自己也因为拒绝别人借车的请求而得罪了一些朋友,但对比借车后可能给自己带来的意想不到的后果,她选择宁愿得罪人也要坚持绝不借车给人的原则。
个体业主林女士说,这个事情要看情况,别人向她借车,她一般是婉言拒绝,但是,如果交情比较好,她还是会答应。她说,如果朋友驾她的车出了危险,就当是自己出了危险,只好认倒霉了。不过,她希望大家都一切平安。
公司职员周先生说,我从来不借车给别人,怕借我车的人不会开我的车,我非常爱惜我的车,11万多买的,挺贵的,一般的人也不会向我借车,即使是交情比较好的朋友,也最多让我载他到哪里哪里,我就当回免费司机好了。实在遇到非要借我车的好朋友,我也只能是婉言拒绝。
柯先生说,我一般不会借车给别人的,但是,拒绝别人的时候,需要技巧,如果我时间充足,我会说自己也想去溜达溜达,一起去,自己做司机,这样好心用足,不会得罪人。如果自己没有时间,就说一些善意的谎言,要么说车子坏了,要么说等会自己要到什么地方去,也要用车。不过,撒谎很辛苦,但是,为了避免借出车会给自己带来的大风险,只能这样了。
■“借车”借出的沉重代价
很多情况下,自己的亲戚、朋友来借车,碍于情面,车主很难开口拒绝。但是,当车借出去的同时,你有没有想过,借车的后果将如何呢?让我们先来看看下面的三个案例。
案例一:
杨女士怎么也没有想到,只是将自己的摩托车借出了一次,却差点将自己逼得背井离乡。
杨女士家在郁南,现在云城一家工厂里做文员,工资不高,一个月700多元,弟弟也和自己一样在云城打工。一天,弟弟要借杨女士的摩托车出去玩,杨女士就答应了,没想到弟弟骑车出门后,又将车借给了刚认识的一个朋友小陈,小陈刚满18岁,天性好玩,骑着摩托车带着女朋友在云城的大街小巷里乱逛,车开到河滨东路时,小陈一不留神撞上了前面的一辆摩托车,造成前面车辆翻倒,车主受伤住院。经过交警部门认定,小陈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的总损失是1万4千多元,这还不算伤者的后续治疗费用。由于双方不能达成协议,伤者将小陈和作为车主的杨女士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小陈刚满18岁,没有工作,没有财产,根本就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杨女士感觉很不妙,就向律师咨询,律师说,法律上是有一条规定:“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抚养人垫付”。小陈虽然已经满18周岁,但没有工作,靠父母抚养,因此家长对这次车祸所造成的损失要承担垫付责任,杨女士可以申请追加小陈的父母为被告。
杨女士一听就放心了,可是问弟弟有关小陈的家长是谁,在哪里住时,弟弟却一问三不知,弟弟和这个小陈刚认识,根本就不知道他住在哪里,而这个时候再联系小陈时,对方却支支吾吾,答非所问,明显是想赖账不还了,连开庭的时候都拒不到庭,由于杨女士无法提供小陈父母的名字和住址,无法追加小陈的父母为被告。法院最终判决,小陈承担1万4千元的赔款,但是,最让杨女士头疼的是,法院同时判决,作为车主的杨女士要对这1万4千元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法院没有追加小陈的父母为被告,法院在执行的时候,因为小陈没有财产,这笔赔偿款就落到了杨女士头上。但以杨女士目前700多元的月收入,多长时间才能攒下1万4千元钱啊!而且还有后续治疗费,就算她不吃不喝也要两年多了。杨女士越想越气,如果当初弟弟不将车借给小陈,哪里会有这么多的烦恼啊!
案例二:
别看摩托车小,小摩托也能带来大问题。
区先生是黑龙江人,几年前投奔云城的亲戚,做起石材生意,由于头脑灵活,善于经营,事业小有成就,还在云城安了家落了户。一天,一个东北的老乡来找区先生,想借用他的摩托车将自己的女朋友送回家,凡是老乡来寻求帮助,区先生一向是竭尽所能,何况是借车这么一点小事,哪里会好意思拒绝呢,就毫不犹豫地将车借给了老乡。
后来的事态发展,却大大超出了区先生的想象。老乡借到摩托车后,没有送女朋友回家,而是带着女朋友先去云城一家饭店吃中午饭,而且喝了很多酒。在送女朋友回去的路上,朋友酒性发作,违反了右侧通行的原则行车,越过了路面的双实线,迎面撞上了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结果,摩托车后座的女朋友受重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这个老乡只是受了轻伤,住了几天院就没事了。
由于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老乡被抓进了公安局。交警经过现场勘察,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老乡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重型半挂牵引车司机由于遇事操作不当,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死者家属悲痛欲绝,将老乡、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司机以及两辆车的车主、两辆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告上了法院。由于区先生是摩托车的车主,区先生也一并被列为了被告。最后法院判决:原告获得赔偿款33万元,其中几个保险公司一共承担11万元,而区先生对其余的22万元要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负担这22万元赔偿责任的其他几个被告如果都还不上这22万元的话,法院就可以执行区先生的财产用来垫付这22万元。老乡的经济情况区先生是非常清楚的,一家工厂里的打工仔,几乎是“一穷二白”,老乡所承担的这18万元的赔款区先生肯定是要“连带”的了,其他几个被告的财力是否能赔得起还不清楚……
区先生很后悔,自己好心借车给老乡,却要应付22万元的“连带责任”,而自己的摩托车一共才7000元。真是天降横祸啊!
案例三:
李先生拿着法院的判决书,拖着沉重的脚步,走出了法院的大门。天空阴沉沉的,而此时李先生的心情比这阴阴的天空更沉重。李先生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做了一件很小的事情,却换来了32万元的债务。
事情还得从几个月前说起。李先生今年40岁,多年前他辞掉了公务员的铁饭碗,下海经商,经过多年的打拼,虽没有积累下什么巨额的财富,却也是有房有车,自己办了个小企业。妻子在机关工作,一个儿子聪明可爱,一家三口生活过得红红火火。李先生有个外甥小李,20来岁,小伙子活泼好动,为人机警,在李先生姐姐办的一个小工厂里帮忙,李先生非常喜欢这个外甥。一日下午,小李来找舅舅借车,说运点货。李先生一看外甥是要借车去干正经事情,哪里还会说个“不”字,立马将车钥匙交给了小李。
吃完晚饭,李先生正舒舒服服地坐在电视机旁看得津津有味,突然一阵急促的电话铃声响起,警察通知李先生,小李出车祸了,撞死了一个人。李先生立即心急火燎地赶往公安局,哪知到了警局,坏消息接踵而至:虽然车上了保险,但事故发生后小李驾车逃逸,因此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而小李逃逸才半个多小时就被警察抓住,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因小李本人没有钱,死者家属向车主李先生提出40多万元的赔偿请求。
这么多的突变真令李先生傻了眼。接着就是打官司,一次次的开庭,一次次的协商,李先生被搞得头昏脑涨。几个月后事情有了结果,小李被判了刑,还被判赔死者家属32万元,可是小李本人没有财产,那由谁来负担这笔钱呢,判决书上出现了一个不太难懂的法律专业名词:“连带责任”,小李的父母和作为车主的李先生承担连带责任,可是小李的父母财力也有限,这32万元大多是要由车主李先生来买单了。李先生感觉好后悔,如果当初不借车,现在该有多轻松啊……
■要勇敢地对借车人说“NO”
相信上述的几个事例,能够让人们好好思考一下了。如果三个案例中的杨女士、区先生、李先生不怕得罪人而婉言拒绝别人的借车请求,也不至于会背上沉重的债务代价了。
对车主在事故中所应承担的责任,记者采访了云城区法院的林善标法官和潘景芳法官。两位法官表示,如果借车出现交通事故,车主将负有连带责任,除了刑事责任车主不与实际支配人共同承担外,其他责任都要共同承担,如果实际支配人负主要责任则车主连带负主要责任;如果实际支配人负次要责任则车主连带负次要责任。他们说,现在因为借车出事故的民事案件很多,特别是在农村,许多农民根本不知道借车给别人以后可能会出现的后果。另外,两位法官也提醒广大市民,如果车主要卖车,一定要办过户手续,否则,一旦自己卖出去的车出现事故,车主将负连带责任。
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后,对于未超过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依据受害方的请求,可判决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也可判决由机动车所有人、车辆实际支配人及驾驶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还可判决保险公司和机动车所有人、车辆实际支配人及驾驶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超过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判决由机动车所有人、车辆实际支配人、驾驶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中,责任限额是指保险公司在事故中应当赔偿给投保人的最高数额)。从这条规定中,我们不难看出,只要自己借出去的车出事故,车主的利益或轻或重都将受到损害。最起码自己的车在事故中会难免撞损,如果情况严重点,就有可能像上述三位车主一样背上债务。本报记者 王金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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