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商局话你知:这些是房地产的“霸王条款”
6月5日,广东省工商局向社会公布了相关房地产类典型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面对房地产合同上常见的“霸王条款”,消费者勇于说NO!
1、取得《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任何形式延期交付不担责
在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条款内容规定:商品房交付条件为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取得《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商品房达到上述条件后,出卖人无需承担任何形式的延期交付违约责任。
省工商局表示,商品房达到交付条件、符合一定质量标准并不等同于出卖人已经在交付期限内向购房者交付商品房,该条款有刻意混淆两个概念以排除自身义务的嫌疑。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2、未分摊面积改停车场,归开发商所有
在一房地产买卖合同(附件)中,有条款内容:双方同意对合同第四条进行变更和补充:本房地产项目内停车场(包括地面停车位、地下室的车位、车库、商业会所)及其他出卖人投资建造且未分摊给住户面积的经营性房产和设施的权属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有权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的方式进行出租。
省工商局表示,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有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规划内的车位、车库等归开发商所有;而由道路、绿地等开辟而来的则属业主所有,该条款直接规定归开发商所有,涉嫌侵犯了业主的所有权,排除业主的权利。
3、保修期间房屋不能居住,仅提供住房或租金不承担其它赔偿
在《某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有这样的条款内容:保修期间房屋不能居住使用的,出卖人提供临时居住房屋或者相应的租金作为补偿后,不再承担其他赔偿。
省工商局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在保修期内,因房屋质量问题导致商品房需要维修的,按照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出卖人应承担房屋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买受人的其他损失,除了另外租住房屋的费用外,还有可能包括因不能使用房屋而导致的其他直接或间接损失。
上述合同条款中“出卖人提供临时居住房屋或者相应的租金作为补偿后,不再承担其他赔偿”的约定,涉嫌免除了出卖人应当承担赔偿买受人其他损失的责任。记住遇到“霸王条款”打12345
- 【留言有奖】已亏本卖房,楼市再迎三大新变化2018-09-12
- 躲不过的泡沫:退房、甩卖、加息,这个超一线2018-08-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