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市深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温永江、云浮市皓天运输有限公
广 州 市 白 云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粤0111民初6961号
温永江:
原告广州市深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温永江、云浮市皓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0111民初69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温永江偿还原告广州市深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代垫款470157.35元;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温永江支付原告广州市深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利息(利息自2016年3月1日起以470157.35元为本金按年利率7.995%标准计付至代垫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云浮市皓天运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温永江的给付义务负连带责任;四、确认原告广州市深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云浮市皓天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粤W09132号、粤W09130号、粤W09131号、粤W09105号、粤W09133号、粤W09122号共6辆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广州市深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9172元及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温永江、云浮市皓天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广州市深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同意被告温永江、云浮市皓天运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直接向其支付已垫付的案件受理费9172元及保全费302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联系人:邓健贤法官 020-83075656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龙兴西路龙泉新村太和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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