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石重装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正天合书字(2016)第 447号
中国·甘肃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
兰州市通渭路 1 号房地产大厦 15 层
电话:(0931)4607222法律意见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正天合书字(2016)第 447号
致: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石重装)的委托,指派本所具有证券服务经验的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兰石重装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兰石重装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兰石重装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随兰石重装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同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实施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7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发布了《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于 2016年 8月 6日发出《关于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在原三项议案上增加了第四项临时提案。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法律意见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了决议并以公告形式通知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通知》中定于 2016 年 8 月 15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十五日以公告方式作出。公司于2016年8月6日发出《关于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在原三项议案上增加了第四项议案。本所律师认为,公司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时间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投票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主持人、会议议程安排等。本所律师认为《通知》的主要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6年 8月 15日上午 10:00在
兰州市兰州新区黄河大道西段 528 号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6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金明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有权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为截至2016年8月10日下午交易系统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所有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出席兰石重装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共计
9名,所持股份745,669,94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2.7188%。其中: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持有公司股份625,498,1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法律意见
60.9995%;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7名,持有公司股份
120,171,78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7193%。
3.出席贵公司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系依法产生,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4.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5.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列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三、关于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1、《关于拟向控股股东拆借资金的议案》;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3、《关于公司向平安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4、《关于新疆公司向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申请专项基金投资的议案》。
上述 4项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第 1项议案为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第 2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关于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相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2016年8月15日上午10:00在兰石重装6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张金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8月15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指定杨成恩、周怀莲为大会计票人,高玉洁为法律意见
大会监票人,对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进行清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
案逐项进行了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4、根据对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
决结果如下:
序号
议案内容 同意票数同意比例
(%)反对票数反对比例
(%)弃权票数弃权比例
(%)是否通过
1关于拟向控股股东拆借资金的议案
199,847,4
99
99.9
704
59,0
00
0.02
96
0
0.0
000是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低于
5%(不含)股份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32,295,30
3
99.8
176
59,0
00
0.18
24
0
0.00
00是
2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745,610,9
41
99.9
920
59,0
00
0.00
80
0
0.00
00是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低于
5%(不含)股份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32,295,30
3
99.8
176
59,0
00
0.18
24
0
0.00
00是
3关于公司向平安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745,610,9
41
99.9
920
59,0
00
0.00
80
0
0.00
00是
4关于新疆公司向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申请专项基金投资的议案
745,610,9
41
99.9
920
59,0
00
0.00
80
0
0.00
00是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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