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及民办培训机构登陆新三板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一)
自新三板扩容以来,登陆新三板的民办培训机构日益增多,体现出新三板较之IPO的更多宽容性。但由于目前法律对民办教育机构与民办培训机构界定的模糊,导致在实践中仍有较多需要明确的问题。本专题,将带领大家深入探究,民办教育及民办培训机构登陆新三板的相关法律问题,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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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敏洪:教育企业要“利”用新三板
新东方教育集团创始人俞敏洪表示:“现在的教育创业公司一定更要充分利用资本的力量,上新三板是非常好的选择。我们要不要利用中国的资本市场的东风呢?100%的利用,一定要利用;各位,只要符合条件的应该往新三板走。”
但是,教育企业如何上新三板?过程中又会遇到哪些问题?有哪些需要关注的点呢?本文将带你深入了解,民办教育及民办培训机构登陆新三板的那些事儿。
全文目录
一、民办教育机构与民办培训机构的定性分析
二、目前登陆新三板的民办培训机构分析
三、挂牌主体体系内存在民办教育机构的可行性分析
四、目前部分挂牌主体的“擦边球”处理分析
五、教育企业挂牌审批要点案例分析
(一)业务资质问题
1、问题产生原因2、培训服务类教育企业业务资质问题(以朗顿教育为例)3、申请挂牌时业务资质未完成年检(以阿法贝为例)4、法律对业务资质审批无明确规定(以爱乐祺为例)5、教育企业业务资质问题解决建议(二) 非营利性问题
1、问题产生原因2、培训服务类教育企业非营利性问题(以朗顿教育为例)3、经营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以佳一教育为例)4、教育企业非营利性问题解决建议(三)特有产品风险问题
1、问题产生原因2、 知识产权问题是否存在纠纷(以圣才教育为例)3、信息安全问题的风险(以博冠科技为例)(四) 持续经营问题
1、问题产生原因2、收入规模小,净利润为微利(以点众股份为例)3、每股净资产低于1元(以新为股份为例)4、持续经营问题解决建议
全文展示(第一部分)
一、民办教育机构与民办培训机构的定性分析
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和分类,进行办学和培训的民办机构被分为两类:
一类是民办教育机构(《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民办学校”与“民办教育机构”的两个概念基本混用,即“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
另一类为民办培训机构。
《民办教育促进法》主要就前者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
(1)就定性而言,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2)就审批、登记机关而言,民办教育机构根据其教育对象、目的的不同分别在教育部门审批和在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并在民政部门登记。即: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之后均须于民政部门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3)就办学资质而言,民办教育机构应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
(4)就收费和回报而言,民办教育机构主要仍非取得回报,即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即民办教育机构的开办者主要目的不在于像公司股东一样为了获取股息分红或其他经济利益。
综上而言,民办教育机构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项下,仍属于非营利性的机构,其从事的行业定性仍为公益事业,属于社会主义教育的组成部分。
而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的民办培训机构,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迄今为止,国务院仍未出台相关规定。关于民办培训机构的登记,目前各地的做法是由工商部门直接以企业的形式予以登记并运行,一般也不需要取得办学许可证,处于杂乱生长、较少监管的状态中。
尽管《民办教育促进法》对(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和(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理论上进行了区分规定和分类,但除学前教育、学历教育(该等教育一般要求必须为民办教育机构)之外的民办教育机构与民办培训机构到底有何实质区别语焉不详,只能倒果为因的看:由教育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并登记在民政部门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为民办教育机构;直接在工商部门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为民办培训机构。这种分类无疑是因《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规定的阙如造成的。事实上,昂立科技旗下的那些非企业民办单位很难否认其是以营利为目的单位,甚至是十分盈利的,君不见如今常有人感叹读幼儿园比读大学的费用更为昂贵,所以“合理回报”到底如何界定才为合理,并无统一标准。
在全国性规定阙如的情况下,有一些省市出台地方性的规定率先规范,如温州市,上海市等,尤以上海市较为全面,新南洋(600661)也正是借着上海市的地方性规定的春风将昂立科技旗下的民办教育机构重新登记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更性为企业,方才过关,但是对于上海市以外的民办教育机构,由于外地缺乏相应的规定,只能忍痛割爱予以注销。上海市的具体规定简述如下:
2013年6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出台了《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结合《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这部条例是国内第一部明确提到民办培训机构登记程序的规定),就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立、监管、运营进行了具体规定。该暂行办法将学历教育和经营性民办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明确排除在其规定范围外,根据该暂行办法:
教育行政部门是教育培训的行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职业技能培训行业的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公安等其他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履行相应管理职能。申请设立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公司登记管辖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征求意见。其中,从事文化教育类培训的向教育行政部门征求意见,从事职业技能类培训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征求意见。该暂行办法将一度乱象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明确了登记机关和主管机关,纳入了监管,能够较为合理的清理和整顿民办培训机构杂草丛生的现象。
二、目前登陆新三板的民办培训机构分析
如前所述,新三板较之IPO具有更大的宽容性,越来越多的教育培训类企业分食新三板的资本盛宴。据我们的研究,自扩容以来,成功登陆新三板涉及广义的教育培训领域企业的有以下12家企业,具体情况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