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消费晨报
本报记者专访华东师范大学教育管理系副教授张文国
专家详解学生管理中的法律问题
华东师范大学教育管理系副教授张文国
晨报记者 冶桂芳 摄
晨报讯 (记者 冶桂芳)5月24日、25日,乌市第四期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法人(校长)培训班在乌市仟叶学校总校开班,全市152所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200余名法人(校长)参加了此次培训,培训历时两天。
此次培训,乌市教育局邀请了全国民办培训教育行业的专家、学者及国内知名教育机构负责人,就民办培训教育行业的新形势、新机遇及民办培训教育行业发展的方向和趋势,进行深入探讨与交流,同时加强了法人(校长)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教育,强化了教育机构负责人安全意识。华东师范大学教育管理系副教授张文国是乌市教育局民管办专门从上海请来的专家,在这次会议上他讲的《学生管理中的法律问题》对每个教育机构来说至关重要。
学校的教育教学对象是学生,不同的学生来自于千家万户。学生的安全,是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敏感事情,学校的安全工作稍有风吹草动,就会引起校园的波动,乃至学校所在地区社会局面的颤动。对此,本报记者在培训结束后,专访了张文国副教授,就学生管理中的法律问题一一作了解读。
记者:您能谈一谈校园学生安全问题的重要性吗?
张文国:“学生安全工作事关重大,学生是弱势群体,欠缺危险认识能力、避险能力和自保能力,一旦发生危险,对社会心理冲击大,所以学生安全问题社会关注度高,容易成为热点。”比如:2010年3月23日,福建省南平市发生一起恶性杀人案件,造成9名小学生死亡,4名小学生受伤。2011年11月16日发生在甘肃正宁县榆林子镇的一辆小面包校车事故,造成21人遇难,43人受伤。 2013年5月,海南省万宁市小学校长性侵6名小学生案……这些案件很快传播到全国,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记者:学生一旦出现安全问题赔偿标准是什么?
张文国: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标准:死亡(伤残)赔偿金城镇户口:19874元/年×20年×伤残赔偿系数;农村户口:8332元/年×20年×伤残赔偿系数,以及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造成伤残的需承担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整容费等。此外还有精神损害抚慰金,自然人侵权:1000元到10000元;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侵权,按照自然人赔偿标准的5至10倍;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可适当提高。一起死亡事故或严重伤残事故对一所非学历民办教育机构带来的经济损失和声誉影响,可能是毁灭性的。
记者:学生在学校发生安全事故责任都由学校承担吗?
张文国:不一定由学校全部承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学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责任,而非监护责任。学校对学生所受伤害有过错的,就要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的,就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记者:如果教职工侵犯学生权益,责任该怎么划分?学校需要承担吗?
张文国:教职工履行职务时的过错行为造成学生伤害,视为学校侵权,由学校对受害学生承担责任。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27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教职工与履行职务无关的纯粹个人行为造成的学生伤害,学校如无教育、管理、保护过错,视为教职工个人的侵权行为,学校对学生不承担责任。
记者:学校该如何进行学生安全管理与事故预防?
张文国:首先学校应做到分类排查,消除安全隐患,对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安全达标与维护,如课桌椅、建筑、楼梯、运动设施、道路等校内环境;其次对教职工进行安全教育、教学、管理等行为规范建设,包括禁止体罚、惩戒分寸的把握、师德教风、师生交往规范;第三,学校应有安全保卫设施设备的配备,如防暴、消防、监控、紧急医护等,并且定期进行安保人员业务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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