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资本: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航资本: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 2016-05-19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航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航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
受中航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宋焕政律
师、周清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赌博,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6 年 4 月 26 日在《上
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并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公告,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内容。
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本次股
东大会的会议资料。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5 月 18 日在公告中通知
的地点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孟祥泰先生主持。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
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一致。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
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股票账
户卡、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进行了查验,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 名,代表股份 1,856,234,201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41.3584%,均为 2016 年 5 月 9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1 人,代表股份
1,877,016,23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8215%。
另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
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1.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5 年年度报告和年报摘要
3.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2016 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6.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7.2015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8.2016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
9.2015 年度董事会经费使用、2016 年度董事会经费预算情况的
议案
10.关于公司 2015 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11.关于公司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执行情况和 2016 年度
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12.关于修改《中航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议案
13.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4.2015 年度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15.关于交易对手方对标的资产 2015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
明
此外,本次股东大会审阅听取了《中航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2015 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
情况报告》。
经验证,上述审议事项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提案
内容已予充分披露,提案内容没有进行任何变更。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议案或新的提案。
(二)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需审议的全部议案采取了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投票表决。
(三)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对列入
会议通知中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将现场投票的结果
上传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
络有限公司合并统计并向公司提供了全部审议议案的现场投票、网络
投票的总表决结果。
(四)表决结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合并统计结果及
本所律师合理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对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为:
1.第 12 项审议事项为特别审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第 11、15 项审议事项涉及关联交易内容,关联股东中国航空
工业集团公司及其关联方均依法回避表决,该审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
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第 1-10 项、13-14 项审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此外,本次股东大会对审议事项中的第 4 项议案进行了中小投资
者单独计票。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票数均符合《公
司法》、 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
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
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上述法律事项出
具,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照有关规定
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航资本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宋焕政
见证律师:宋焕政
周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