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案宣判 同性婚姻不符合中国婚姻法律法规的规定
2016-04-14 06:03:37 来 源:云浮新闻网 移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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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案宣判 同性婚姻不符合中国婚姻法律法规的规定
4月13日,湖南省长沙市 芙蓉区 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 孙文麟 、 胡明亮 不服被告长沙市 芙蓉区 民政局婚姻登记行政行为行政诉讼一案并当庭宣判,依法驳回原告 孙文麟 、 胡明亮 的诉讼请求。
芙蓉区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 孙文麟 与 胡明亮 自称男同性恋者。2015年6月23日, 孙文麟 与 胡明亮 到被告 芙蓉区 民政局申请登记结婚,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以孙、胡二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登记条件,拒绝为二人办理婚姻登记。
孙文麟 、 胡明亮 认为,中国法律没有禁止同性婚姻的明确规定, 芙蓉区 民政局的行政行为侵犯他们的合法权利,怠于履行行政机关应尽的职责,遂向 芙蓉区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 芙蓉区 民政局为二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芙蓉区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申请结婚以及办理结婚登记的基本程序等作了专门规定,中国相关婚姻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结婚的主体是指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双方。
孙、胡二人均系男性,申请结婚登记显然不符合中国婚姻法律、法规的规定。 孙文麟 、 胡明亮 的诉称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该院依法驳回原告 孙文麟 、 胡明亮 的诉讼请求。
鉴于孙、胡二人明确向法庭表示该案不涉及其个人隐私, 芙蓉区 法院决定公开审理本案,有近200名民众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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